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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杭州市下城区门户网站
2016/3/8 15:52:2916910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开展电梯安全排查整治,督促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推动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工作。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区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农民联建房)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小区未实施自行管理又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落实电梯安全各方责任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维保单位。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保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对稳定,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维保单位派出的维保人员进行查证;
  
  2、设置机构及人员配备。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相关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4、定期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5、设置标志标识和乘梯说明。电梯轿厢内应保证电梯检验合格标志、乘梯说明及安全警示标志完好齐全;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扶)梯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乘梯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引导乘梯者安全乘梯、文明乘梯;
  
  6、电梯管理者或维保单位变更。电梯管理者变更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维保单位变更的,电梯管理者应当在维保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持维保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轿厢报警求助装置应24小时保持畅通,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检修,并定期组织电梯困人应急救援演练;
  
  8、建立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9、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对使用十五年以上的老旧电梯,约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有针对性的开展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工作。
  
  (二)电梯制造企业的安全责任
  
  1、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2、产品随机资料中应明确电梯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护保养;
  
  3、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原电梯制造企业咨询,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报废提出建议。如电梯使用管理者不采纳电梯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可免除电梯制造企业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的安全责任
  
  1、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签订的维保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
  
  2、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
  
  3、维保企业按国家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和年度自检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4、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5、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维修人员应不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将乘客被困故障情况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四)电梯检验机构的安全责任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安全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3、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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