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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5/20 13:40:4540315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机制建设。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协调组负责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省加强与智慧城市各应用领域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智慧城市试点项目标准化工作人员联系制度,加强智慧城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工作。省经信委加强智慧城市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试点项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试点项目标准建设的监督实施。
  
  (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争取在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财政专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一批重大的、急需的、有可能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智慧城市地方标准制定,落实技术审查、制修定、试点示范、符合性测试、培训宣贯、实施监督评价和标准云建设等工作经费。
  
  (三)争取国家层面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标准委、工信部在浙江开展智慧城市相关标准研究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建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优势互补的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浙江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信息化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探索联盟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机制,积极推动国家标准化研究机构、信息技术研究机构与省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合作。
  
  (四)强化通用基础研究。加快智慧城市标准体系与符合性测试等基础研究,突出抓好通用性标准研制,强化智慧城市标准化科研与应用项目的符合性测试,重点针对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的运行、软硬件的接入、跨体系的衔接上进行标准化的设计规范和符合性测试,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予以整改,对有利于标准化推广的技术和协议予以支持,从而推动整个智慧城市系统的标准化应用水平。
  
  (五)建立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省智慧城市标技委应接受省和省经信委的指导,加强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标准研制等标准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标准工作质量。强化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标准系列职称的授予制度,构建一支智慧城市标准化骨干人才队伍。广泛开展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交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国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活动。加强标准的第三方评价工作,培育标准服务市场,建立企业化、市场化的标准推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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