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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关于建筑施工扬尘视频监控《通知》出台

来源: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6/10 13:35:262405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工地扬尘是城市空气污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扬州市继去年开始在市区大型工地安装视频探头全天候监控工地防尘后,近日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建筑施工扬尘远程视频动态监控和不良行为预扣分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并要求各县、市、区远程视频监控平台本月底安装到位。
  
  以下是《通知》具体内容: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扬尘远程视频动态监控和不良行为预扣分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扬尘信用考核,推动扬尘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市区渣土管理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建筑施工扬尘远程视频动态监控和不良行为预扣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筑施工扬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应用信息化技术,对建筑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它具有可视性、可存贮、可调阅、实时性等特点。
  
  2、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扬尘管控责任的强制性措施,也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3、市、县建成区规模以上及主干道两侧新开工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和塔吊上部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装置,接入当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的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
  
  4、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服务协议作为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之一上报。未提供远程视频监控服务协议,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5、提供远程视频监控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约定保证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信号有效传输。
  
  6、市管项目由市安监站安排专门人员,每个工作日查阅远程视频监控,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远程视频监控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市建管处、市安监站,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反馈问题后时间赶赴现场,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做好记录、移交、整改、归档等工作。
  
  7、市安监站查阅远程视频监控时,应记录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完好状况,发现施工单位一个月内有2次及以上擅自切断电源、人为阻断远程视频监控的,纳入次月重点检查项目,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并取消当月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补贴。
  
  8、依托“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实行建筑施工扬尘不良行为预扣分制度,对造成扬尘污染的,下发《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不良行为记录预先告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预先告知书》)。对控制扬尘不力的,按照“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的要求督促落实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同一问题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一律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市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预先告知书》必须2天内报局工程处备案。
  
  9、每季度由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建筑施工扬尘不良行为会办会。市建设局会办会由建筑市场处、工程处、监察室、安监站、建管处、监察支队负责人参加。因扬尘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主管部门通报、投诉举报经查实或下发《预先告知书》的建筑施工项目,由会办会集中研究确定建筑市场信用扣分。
  
  10、严格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通过“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执法管理系统”,对建设、施工单位不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未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的,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11、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推进,在2015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完成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安装工作。县(市、区)项目要接入市建设局安监站的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市区项目需同时接入市城管局数字化管理平台。
  
  12、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远程监控视频进行查阅,对责任单位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可以视频监控图像为依据实施相应处罚。
  
  13、市建设局将加强督查,定期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采集各地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作为各县(市、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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