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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从“权属之惑”到“价值之治”: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深层逻辑剖析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6年04月03日 15:33:18
关键词:数据数字经济
点击量:30756
导读:政策明确“数据处理者”基于其劳动、资本与技术投入,对合法采集的数据享有初始产权,这稳定了数据生产端的长期投资预期,是扩大高质量数据供给的基石。
  【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数据产权分解为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是基于数据价值生命周期中不同形态和治理需求的制度回应。持有权:其核心功能是“控制与安全责任”。它明确了数据静态保管状态下的控制主体与安全防御义务,是数据安全治理的逻辑起点和第一责任锚点,它接近于“管理权”或“保管权”。使用权:整个产权体系的“价值创造引擎”。它激励的是“用数”的创新能力,而非“占数”的排他事实。经营权:是使用权的“市场接口与价值实现通道”。它关注的是如何将数据的使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转让、许可、出资等)转化为交换价值。专业数据商、交易平台等生态角色得以在明晰的权能基础上规范运作。“平行财产权”规则:政策规定“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它是对数据“非竞争性”的政策回应。它规范了数据领域“多方投入、平行持有、同步复用”的客观现实。
 
  逻辑重构:从静态归属判定到动态场景化配置的运行机制
 
  数据产权政策构建了一套灵活、务实的“原则+场景”动态确权与配置机制。采集生成场景:平衡“生产激励”与“来源权益”。政策明确“数据处理者”基于其劳动、资本与技术投入,对合法采集的数据享有初始产权,这稳定了数据生产端的长期投资预期,是扩大高质量数据供给的基石。信息主体“基于民事合同的数据获取或复制转移请求权”,回应了中小企业、个人在数字生态中其相关数据被多方采集但自身却难以汇聚利用的“数据碎片化”痛点。
 
  融合利用场景:直面“数据孤岛”与流通合规的核心痛点。对公开数据的自动化收集:政策以“负面清单”形式系统明确合法行为的边界。“在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前提下可对外提供数据产品”的规定,为基于公开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创新服务的数据服务业态预留了合法发展空间。
 
  多方合作数据融合:确立了“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默认共享基础使用权、关键经营权共决”的规则框架,这既充分尊重商业自治,又防范合作因权属不清而陷入僵局情况。“经营权的行使需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规定,保护了合作各方的核心商业利益与初始信任基础。
 
  对大型平台与龙头企业的要求:“安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供数原则,直指当前数据市场“关键数据供给不足”与“生态封闭”的结构性矛盾。这为未来在特定领域实施数据反垄断、必需设施开放等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演进接口。
 
  创新使用场景:聚焦“价值增量”创造与“前沿风险”规制。将“衍生数据”产权明确赋予付出实质性创造性劳动的加工者,并强调“实质性改变”与“价值显著提升”双要件,政策旨在激励真正的数据价值深度挖掘与创新活动。“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制度”与“数据合理使用制度”,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权属、合成数据、公共科研与公益领域数据获取等前沿复杂问题,预留了制度探索与规则构建的弹性空间。
 
  治理升级:“登记-流转-法治-安全”四位一体的系统能力建设
 
  数据产权制度的顺畅运行依赖于登记、流转、法治、安全四大支柱体系的协同建设与系统集成。登记体系:从“确权凭证”到“市场信任基础设施”的定位升维。建立全国统一的自愿登记制度,目的是构建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信任机制”。登记凭证作为“可信凭证”,旨在降低流通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权利状态核验成本。流转机制:“合同治理”与“责任清晰化”的双轮驱动。在倡导通过合同自由约定流转(配套示范文本)的同时,政策着力于“责任清晰化”,以构建可预期、可信赖的市场信用环境。法治保障:构建“立体化、专业化”的执法司法保护网络。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法律体系紧密衔接,强调规范执法、精准界定违法性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安全治理:安全要求内嵌于产权取得、流转、行使各环节,提出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建设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安全治理向“法律规制、行政管理、技术防护”三位一体、内生融合的深度治理模式演进,实现数据价值的“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合规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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