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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送审稿)》征求意见

来源:仪表网
2024/3/4 10:57:3135063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编制工作,现已完成《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送审稿)》。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送审稿)》(附件1)的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28日,邮箱:luweiye@gdsei.org.cn。
 
  基于碳排放在线监测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未见有成熟产品应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的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市场上现有成套设备应用在技术、方法等方面尚未统一。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明确提出要开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研究。因此,针对碳排放占比最大的火力发电行业,研究编制《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标准,可完善我国碳排放在线监测领域的相关标准体系。为政府部门加强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监测与核算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相关企业对新型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开发及碳排放核算方法优化提供支持,对火力发电企业实现绿色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同时也对未来我国国内发展的碳排放核查、碳排放报告制度等提供基础技术规范支撑。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国家工业锅炉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华南理工大学、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五沙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电环保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广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佛山华谱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主要监测项目、系统组成、系统技术要求、系统安装要求、检测方法、质量保证以及附录。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连续监测。采用化石燃料(煤、天然气、石油等)为能源的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连续监测可参照执行。
 
  检测方法总体要求:
 
  1.实验室检测通过后才允许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现场检测。
 
  2.CO2-CEMS 现场安装和调试技术要求应符合 HJ 75 的相关内容。
 
  3.CO2-CEMS 现场参比方法采样位置、采样孔数量以及采样点设置等应符合 GB/T 16157 的相关要求。
 
  4.现场检测包括初检,90 天运行和复检。CO2-CEMS 调试完成后正常运行 168h 可进行初检;CO2-CEMS初检合格后,进入 90 天现场运行期;90 天运行符合要求后,进行复检。
 
  5.初检和复检期间除进行系统零点和量程校准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6.初检和复检期间如果因现场污染源排放故障或供电问题造成测试中断,在故障排除或供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有效。如果因 CO2-CEMS 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则检测结束。
 
  7.可设定任一时间对 CO2-CEMS 进行零点和量程的自动校验和校准;初检和复检期间,自动校验校准时间间隔应设置为≥24h。
 
  8.90天现场运行期间,应按照质量保证计划进行必要的校准、维护和检修,CO2-CEMS 应按规定远程传输现场监测数据。90 天远程有效数据传输率达到 90%以上则现场运行检测通过,否则延长运行期直到达到为止。如果因现场供电问题或 CO2-CEMS 故障造成 CO2-CEMS 数据缺失或传输中断,则该段时间内数据无效。
 
  9.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 CO2-CEMS 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
 
  标准物质要求:
 
  1.零气(零点气体):零气中二氧化碳不超过 400μmol/mol,含有其它气体的浓度不得干扰仪器的读数,平衡气为高纯氮气(≥99.999%)或不干扰测定的洁净空气。
 
  2.标准气体: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不确定度不超过±2.0%。量程校准气体指浓度在(80%~100%)满量程范围内的标准气体。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如不能满足不确定度要求,可以使用满足要求的高浓度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的方式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 1.0%以内。
 
  3.二氧化碳零点和量程校准部件:能够手动或自动完成 CO2-CEMS 零点和(50%~100%)满量程校准和检验的装置、元件或设备。
 
  检测质量保证:
 
  1.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在固定源正常排放二氧化碳的条件下进行。初检和复检时,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排放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工作的要求调整工况或净化设备的运行参数,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2.宜使用同一台采样器和同一根采样枪进行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相关校准和准确度测试。在测量前进行流量和气密性等运行检查,保证采样器功能正常。
 
  3.参比测量方法应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及指南,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核算方法可参照《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广东省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试行)》等。
 
  4.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采样管、过滤器、调节器)相同。
 
  5.监测期间除进行系统零点和量程校准外,不应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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