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在线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 来源:仪表网
- 2024/1/15 9:47:0240821
本文件参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20001.5—2017《标准编写规则 第 5 部分:规范标准》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简称 CCEMS-CO2)系统组成和各结构功能要求、连续监测要求、数据采集和记录及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水泥工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在线监测。采用化石燃料(煤、天然气、石油等)为能源的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线监测可参照执行。
监测位置:
1.监测点位应设置在水泥窑窑尾烟气排放管道上。
2. CCEMS-CO2采样孔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 倍烟道直径处或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监测断面烟气分布相对均匀,断面无紊流。
监测频次:
1. 以下参数应实现连续监测:烟气流速或体积流量、烟气二氧化碳浓度、烟气温度、烟气静压、烟气湿度、烟气含氧量,监测频次至少每 5 秒/次。
2.大气压力应至少每分钟监测一次。
烟气参数 CMS 监测方法:
烟气参数(流速、温度、湿度)CMS 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可参照 HJ 76 执行。
数据采集和记录:
1.至少每5秒采集一组 CCEMS-CO2测量的实时数据,包括:水泥窑窑尾烟气排放流速或体积流量、烟气二氧化碳体积浓度、烟气温度、烟气静压、烟气湿度。
2.至少每分钟记录存储一组系统测量的分钟数据,数据为该时段的算术平均值。若测量结果有湿/干基不同转换数值,则应同时显示记录该测量值湿基和干基的测量数据。
3.小时数据应包含本小时内至少 45 分钟的有效数据,为该时段浓度算术平均值,小时数据记录表即为日报表。数据记录格式和应记录的参数可参照附录表 A.1.。
4.日数据,至少包含 20 小时有效数据,为该时段的算术平均值,日数据记录表即为月报表。数据记录格式和应记录的参数可参照附录表 A.2.。
5.月数据应包含本月至少 25 天(其中二月份至少 23 天)的日有效数据,数据均为该时段的算术平均值,月数据记录表即为年报表。数据记录格式和应记录的参数可参照附录表A.3,CCEMS-CO2 非正常运行导致本月有效数据天数不足时,按照表 2 失控时间段数据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数据报表中应统计记录当日、当月、当年各指标数据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报表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及烟气流量均为干基标准状态值。
质量控制:
1.一般要求
当 CCEMS-CO2任一参数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而失控时,应及时按照本规范及仪器说明书等的相关要求,采取校准、调试乃至更换设备重新验收等纠正措施直至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为止。
2.检测质量保证
2.1 CCEMS-CO2现场检测应包括初检,90天运行和复检。CCEMS-CO2调试完成后正常运行168 h可进行初检;CCEMS-CO2初检合格后,进入90天现场运行期;90天运行符合要求后,进行复检。初检和复检期间除进行系统零点和量程校准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2.2 CCEMS-CO2检测应在固定污染源正常排污条件下进行。初检和复检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2.3 对于完全抽取式CCEMS-CO2和稀释抽取式CCEMS-CO2,当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管、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等)应保持相同。
2.4 对于直接测量式CCEMS-CO2,当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应通入流动零气和标准气体进行校准。
2.5二氧化碳参比方法可采用HJ 76附录D;采用仪器分析法进行比对测试时,使用的参比仪器应满足本标准或相关便携仪器技术标准要求。每次比对测试前应按照仪器操作说明要求,使用零点和量程校准气体对参比仪器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