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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四川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2016/3/9 17:17:5119032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个严”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2015年9月,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四川省将力争在2017年底前实现重点企业对重要食品的追溯;力争在2020年前初步建立覆盖面广、扩展性强、符合四川实际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下是文件全文: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四个严”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法治思维,强化问题导向,注重风险防范,重在过程管理,提高科学监管水平,防控食品安全事故,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二、总体目标
  
  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逐步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建立健全从种养殖源头直至消费终端的全程层层追溯机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力争在2017年底前实现重点企业对重要食品的追溯;力争在2020年前初步建立覆盖面广、扩展性强、符合四川实际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谋划全省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度、实施规划、技术规范等,确保全省“一盘棋”。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和好的做法。
  
  (二)企业为主、多方参与。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开展多层面食品安全追溯,搭建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追溯平台,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追溯义务。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等在内的社会各类主体广泛参与,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三)技术支撑、全程追溯。突出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支持开展追溯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提升研发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健全层层追溯机制,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追溯。
  
  (四)开放合作、互联共享。食品安全追溯相关地区、部门、单位、企业、消费者之间加强交流互动,实现合作共赢;食品安全追溯相关法规、政策、技术、信息、资源等要素之间相互匹配、相互融合,实现互联互通、无缝衔接,聚合优势,形成合力。
  
  四、工作重点
  
  (一)出台食品安全追溯地方性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出台我省食品安全追溯地方性法规,为制定相关规章政策等提供法律依据,加快法治进程。
  
  (二)制定食品安全追溯建设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在全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重点突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按照全省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规划。加大执行检查力度,确保规划有效落地。
  
  (三)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体系。出台一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规范等,加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部门职责,出台实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体系。
  
  (四)强化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保障。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程,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强化人才队伍培养,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创造,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带动,加快食品安全追溯科技创新步伐,为食品安全追溯能力稳步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五)建立多层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市场主体层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通过检索、查证和扫描等方式,实现信息顺向追踪和逆向回溯,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自行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保证其产品可追溯。
  
  不具备条件、不能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传统方式,如实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保证其产品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进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生产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有关制度规范,如实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其产品可追溯。
  
  ——政府部门层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开放、安全原则,搭建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追溯平台,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实现食品可追溯。制定食品安全追溯技术规范,统一技术标准。开放食品安全追溯技术标准和平台端口,实现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建立的追溯系统顺利接入,向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意见反映、投诉举报等服务。
  
  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进出口食品监管,加快建立本系统、本环节追溯体系,实现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进出口食品可追溯。对接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追溯平台,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各环节追溯系统间互联互通,加快全程追溯体系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和追溯结果运用。
  
  ——社会其它层面
  
  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食品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促进消费终端环节的食品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了解有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统筹各方资源,有序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二)明确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出台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推动落实有关工作。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出台种养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进出口等环节追溯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发改、科技、商务、经信、卫生计生、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财政投入。各地要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追溯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工作情况等,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认知度,增强守法诚信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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