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箱制度漏洞需立法平衡
- 来源:银率网
- 2012/7/12 16:29:302052
比如市民徐先生供职于上海一家文化单位,收藏了一些名人字画,觉得放在家里不安全,于是决定把字画和其他一些重要物品存到银行保管箱里。近日,他来到交通银行,结果被告知保管箱全都租出去了,必须预约排队等候有人退租,而到农业银行咨询后发现,大尺寸的保管箱同样被租满。以华夏银行为例。由于华夏银行在上海有保管箱业务的支行*,因此目前几千只保管箱已经全部租完,大部分客户都是长期租用,如果新客户想要办理,就只能先预约等老客户退租。
除此之外,我们会发现银行保管箱虽名为保管,但目前绝大多数银行不对客户存放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实际上未加以管理。一旦保管箱内物品被盗或因自然灾害等被毁,银行不知保管箱里究竟放了什么东西,客户也难以说清。这极易引发纠纷,而客户往往难以维权。对于银行方提出的为保护客户隐私对保管箱物品不登记不清点的做法,一些客户显然不认同。他们认为,银行不知道保管箱里放什么,这怎么可能呢?如果有人在箱子里偷放危险品怎么办?而法律界人士有表示赞同的,也有不赞同的。
认为银行是在推脱责任一名律师说,由于银行对用户存入保管箱的物品不知情,一旦保管箱被盗或被毁,用户将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因为用户难以举证究竟在保管箱里放了什么东西及其价值,这样在索赔诉讼中用户往往会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银行为自己的保管箱纷纷打出防火防潮防盗防爆防磁恒湿恒温等旗号,但其在温度湿度安全度等方面也不是完打包票的,箱内存放的物品若因自身原因变质损坏,或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银行也不负责任。
因此,有法学家建议银行应按保护自己金库的保护设备及人员要求,作为保管箱业务的安全保护标准。即使银行保管箱的保护设备和人员达到了标准,除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外,银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明白无误地告知客户,以尊重客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银行和客户应为保管箱内物品被窃负共同举证责任。银行负责对被窃经过向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事项举证,客户负责对保管物品的来源、品名、数量、价值等举证,实行以银行为投保人,以客户为被保险人及收益人的保险制度。遭遇保管箱失窃案件时,客户应登记申报物品及估价,保险公司则按保险金额给付理赔。客户登记的物品应向公安部门办理报案手续,所有权仍属于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