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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实训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6      阅读:244

职校实训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防火安全条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防火安全检查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职中职实训室基地管理的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用电坚持“安全,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用电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作为实验室用电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的用电安全措施。

  单位行政主要为本单位实验室用电安全的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管辖实验室的用电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工作人员为本实验室用电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保卫处作为防火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抽查、督促整改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和更新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电源的维护、维修与改造,并对实验室电路进线总负荷进行检测和标示。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学院(系、所、中心)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实验室内电源认证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电源认证

  第八条  为了使实验室用电安全由事后治理转向事前预防与控制,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电源必须进行统一认证。

  第九条  电源认证的主要内容:

  1、制作、安装实验室用电安全责任人标示牌。

  2、对实验室电源插座的负荷进行检测,区分插座类型,同时根据进线总负荷计算、制订每个插座的安全使用参数。

  3、设计、制作、安装安全用电标示牌及警示牌等,对每一个电源和插座进行标示。

  第十条  标示牌分为使用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等。

  1、使用标志安装在电源插座上方,每个插座安装一个,标示内容为电压、电流、功率及待修停用等。

  2、警示标志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张贴,主要包括高压危险、禁止超荷运行等。

  3、提示标志每个实验室张贴一套,内容主要包括节约用电、随手关灯、注意电源、人走断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需增加插座或改造线路,学院(系、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内外的电路负荷及线路状况进行增加或改造。新增加的插座须经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认证和标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电路及电源插座等需维修的,学院(系、所、中心)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内须搭建临时用电线路时,学院(系、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搭建,用完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尽量少用或不用插线板,如要使用,所用插线板必须经过实验室管理处认证标示后方可使用。

  1、大功率(2KW以上)及连续使用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上的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插线板。

  2、使用插线板必须有专人负责,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3、插线板必须独立使用,严禁插线板串接使用。

  4、插线板及其线路周围30厘米内严禁堆放物品,确保散热畅通。

  5、使用插线板的仪器设备的功率必须小于插线板的负荷。

  6、插线板所承载的仪器设备的功率必须小于所连插座的负荷。

  第十五条  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照明或加温时,灯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cm,严禁用纸、布等可燃材料遮挡灯具。

  第十六条  100W以上的白炽灯、卤钨灯的灯管附近导线应采用非燃材料制成的护套保护,以免高温破坏绝缘,引起短路。灯的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实验室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评比,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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