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政府要求做好防雷工程
时间:2015-04-11 阅读:642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增强应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要加强对风电、煤矿等企业防雷工作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和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充分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二是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在大中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风能、煤电等企业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要定期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并接受审查;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未经气象部门部门设计审核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气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单位(企业)必须主动向气象部门申请进行防雷装置安全年度检测,未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三是严肃法纪,严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风电、煤矿等企业*检查和监管,对拒绝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据情节予以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造成人员伤亡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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