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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意见

来源:中国石家庄网站
2016/2/18 9:53:5416559
  三、运用大数据改进市场监管方式
  
  (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扩大失信企业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实施领域,特别是在法院案件执行、税收征缴、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制定联合惩戒措施。强化对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的考察,严禁将违法失信主体列为评先表彰对象。推动出台相关法规,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省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进信用承诺和信用信息应用。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的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2016年3月底前出台实施。(市食药监局牵头,市网信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配合)
  
  2016年12月底前全市统一推行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配合)
  
  (五)科学制定监管制度和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探索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环境评价体系,确定调查基点企业,运用大数据、对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和发展环境进行评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工商联负责)
  
  四、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梳理结果,制定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公开公示内容,优化公开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推动公开公示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大力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市政府信用网站要与“信用河北”网站连接,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石家庄信用网”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章(含电子公章)备案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五、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
  
  (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完善全市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安全以及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名)合法认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要求,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全市重要信息系统,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信息中心)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对市本级政府部门新建的信息系统项目不支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不予通过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记录和采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形成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企业“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参照国务院、省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探索建立市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争取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研究制定《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和《石家庄市政务信用信息目录》,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提供政策依据,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六、着力保障大数据运用
  
  (一)推动大数据创新发展。统筹布局信息基础设施,推动大数据创新发展。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支持采用风电、光电等新能源,支持信息技术企业加快向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转型,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推进大数据相关技术研发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着力突破大数据服务关键技术。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关村科技园和京津机构、园区和企业合作,推动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制定大数据标准。组织开展大数据标准研究,制定大数据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指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市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完善数据服务、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和金融、交通、能源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支持大数据安全软件产品研发生产,加强数据安全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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