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5/12/16 11:20:1515111
负责部门: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商务厅。
时间进度:2015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建设;完成药品生产全品种电子监管,实现麻醉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电子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兰州市、天水市肉菜流通追溯和全省中药材流通追溯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3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产品信息溯源系统查询到相关生产信息。
17.加快建立全省商品条码产品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商品条码产品信息实时通报、即时共享。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探索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二维码追溯技术。推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档案管理和定期上网公布制度。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逐步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控预警、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治理、移动终端应用等功能。
负责部门:省网信办、省。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控预警、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治理、移动终端应用等功能。2018年底实现全省商品条码产品信息实时通报、即时共享。
18.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快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和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建设,规范网上“工商网监”电子图标申领、核查、发放和回收工作。
负责部门:省工商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9.实施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示。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负责部门: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0.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违法行为。支持贫困地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省内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基础民生应用系统开发。抓好重点工业企业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推动农产品、中药材、清真食品、民族产品等省内特色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快兰州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
负责单位:省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工信委,兰州市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1.加快建设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警,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负责部门:省安监局。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全面建成。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22.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逐步构建政府大数据平台,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负责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我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和操作规范。完善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负责部门:省工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4.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立“信用甘肃”网站,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重点行业互联互通,面向社会提供互联网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市州政府及各部门网站要与“信用甘肃”网站链接,在做好信息安全、保护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信息在“信用甘肃”网站公开。
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底前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实现共享。
25.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对新申请立项建设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负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26.依据国家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我省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负责部门:各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按照国家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27.编制全省政务信用信息目录,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重点完善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社保、教育、医疗卫生、统计、公共资源交易和审判、检察等领域信用记录,形成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建立信用记录的范围拓展到所有行业和领域。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负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实施并持续推进。
28.依据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估,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
负责部门: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实施并持续推进。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29.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培育和规范全省征信市场发展。鼓励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及其他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推动建立供需平衡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负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时间进度:2017年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健全保障措施,完善法规制度。
30.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技术、网络、业务及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力度,拓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业态培育力度。加快推进信息消费工程,积极推进兰州、嘉峪关、敦煌、白银信息消费试点工作,推动三维数字社会管理服务系统在全省推广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省内互联网企业众创空间。
负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31.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实施方案和配套落实措施,制定我省党政部门、重点行业网络安全检查方案,统筹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选择重点目标组织开展专项检测。积极支持省内网信企业申请国家网络空间安全重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网络安全、网络侦查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研发攻关。加强网络安全基础管理,按照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推动互联网上网、电话用户实名认证。加强域名管理,完善IP地址、域名实名登记等工作。加强对在甘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信息的监看和管控,依法查处、取缔涉政型非法网络组织。加强网站备案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接入行为。
负责部门: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运用大数据能力的培训力度。
负责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3.健全信用制度规范。积极推动出台《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甘肃省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共享、使用,以及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负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出台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出台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数据运用工作。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原则上全省政府部门的权责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政务大数据要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各市州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基础好、条件成熟的领域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