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聚焦解决实际问题,多维度促进新能源消纳
- 来源:国家能源局
- 2024/6/12 10:01:3037355
一、我国新能源发展仍有巨大空间
以风光为主的新能源近年来加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主力电源之一,但对比发达国家现状,仍有巨大发展空间。截至2023年底,我国风电和光伏占总装机比重达到36%,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突破15%。近年来,通过国家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调节相结合,我国新能源消纳率有所提升,2023年风电利用率97.3%、光伏利用率98%。但较高的利用率提升要求一定程度上升高了新能源发展的系统成本,部分省份新能源发展遇到了一定瓶颈。从国际看,发达国家新能源装机比例在高于我国的情况下仍在快速增长。以德国为例,2021年基于风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德国发电量中占比达到45%,预计2030年将达到80%左右;丹麦2022年太阳能和风能供应了丹麦总用电量的59.3%。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实现了新能源和绿色电力的快速发展,据此来看,我国的新能源增长和消纳仍有发展空间,但需要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
二、解决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问题
《通知》要求加强电网规划建设,加强新能源与配套电网建设时序统筹,有利于发电企业合理安排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节奏。
目前,新能源接入电网发电是发电企业投资新能源最稳妥的盈利方式,但由于电网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与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不匹配,经常出现衔接不一致的情况。《通知》在加强规划、加快建设、优化流程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直接解决发电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关于新能源配套电网的建设,《通知》再次强调了电网企业应承担电网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同时也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确实存在电网企业建设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并由电网企业进行回购。在实际工作中,电网企业关于新能源送出工程的总体安排可能与部分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不匹配,新能源企业有建设送出工程的意愿和能力,可通过自建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项目需要。文件全面考虑了发电企业面临的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解决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问题
《通知》要求推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促进新能源向系统友好型转变,有利于从技术层面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
灵活调节能力对新能源消纳来说是外部因素,灵活调节能力强的电力系统,可以根据风光发电出力及时调节,保障供应端的稳定,从而减少弃风弃光;灵活调节能力不足的系统,当风光新能源大幅波动时,不能及时调整保持系统稳定,导致风光接入比例受限或大规模弃风弃光。以山东省为例,在编制“十四五”电力规划时,专门编写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专题,统筹全省煤电灵活性改造、燃气轮机、储能、需求侧响应等灵活调节资源,进行全年逐时模拟,以弃风弃光率不超过5%为目标计算需求,“十四五”的发展证明系统调节能力的提升在新能源消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能源向系统友好型转变是新能源消纳的内在因素。新能源不能完全依赖外部消纳,发电企业要主动提升新能源的并网性能,通过更好的功率预测(长时间尺度功率预测)、更强的旋转同步机逻辑(构网型新能源)和更灵活的能量调节性能(各类新型储能),降低调度中心必须预留的安全裕度,也可以大幅提升消纳率。比如,在西北网架结构薄弱的区域,应用构网型新能源,可为电力系统提供转动惯量,提升新能源的瞬间功率支撑能力,提升系统的短路比,从而允许电网接入更多新能源。
四、解决市场化机制促进消纳问题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新能源消纳市场化发展,有利于从经济层面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
市场化是新能源发展的必由之路,到2030年,我国新能源将全电量进入市场。欧洲国家能够在高比例新能源下保持稳定,电力市场发挥着类似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性作用。电力市场尤其是电力现货市场本身就是很好的调节手段,有些省份启动电力现货后,供求关系决定现货价格。反映在用户侧,直接促进数百万千瓦的高峰负荷移至低谷,拓展了新能源消纳空间。电力现货市场还可以促进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的发展,使其发挥调节作用的同时有利可图。目前,我国新型储能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省份利用率、盈利能力较好。省间交易机制的建立既有利于发挥省间互济,也给新能源消纳带来红利。对于发电企业,电力市场研究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未来的企业盈利不仅要靠安全发电,更要靠市场营销,各类主体在市场这根指挥棒下自动运行,才是解决新能源消纳的终极手段。
五、解决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问题
《通知》要求放宽利用率目标,放开了地方发展新能源的束缚,极大调动了发电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以前,传统电力系统调峰资源相对丰富,新能源装机规模小,为了对造价较高的新能源提供保障和支持,国家提出了风电光伏95%消纳率的目标,有力扶持了新能源的降本增效;现在,风电光伏已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主力电源,发电成本已低于火电,应更加适应新能源波动较大的自然特性和发电规律,一定程度的弃风弃光是难以避免的,也是发电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承受的。相时而动,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是国家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做出的重大调整,有利于不同省份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经济情况增加新能源并网规模,进而带动新能源企业投资积极性,对整个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新能源利用率具体定多少合适,仍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有文献指出利用率92%情况下全社会用电成本最低。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渗透率与弃电率关系开展了研究,结论为可再生能源渗透率每增加1%,弃电率的平均增加值约为0.02%至2.97%。根据国家电投在全国投资经验,各省资源禀赋不同,负荷特性不同,电力系统能够调用的调节资源差距较大,难以固定一个标准。因此,国家层面只确定部分资源较好的地区原则上不低于90%的底限,并根据消纳形势开展年度动态评估,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确定各自新能源消纳率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国家电投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高度重视《通知》带来的重大机遇,将秉承“能源生态系统集成商、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商、先进能源技术开发商”的发展定位,紧跟国家战略方向,做国家政策的忠实实践者,也为企业发展赢得新机遇。(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