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网

登录

水质监测领域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仪表网
2024/5/14 10:21:2636473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等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硝酸盐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的修订。《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等单位。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
 
  ——修改了方法的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与材料、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废物处置等条款;
 
  ——删除了术语与定义条款、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
 
  ——优化了干扰和消除、仪器参考条件和分析步骤。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硝酸盐氮(以 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0.008mg/L,测定下限为0.032mg/L。
 
  《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丙烯酰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丙烯酰胺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海水中丙烯酰胺的测定。进样体积为10.0µl 时,丙烯酰胺方法检出限为0.02μg/L,测定下限为0.08μg/L。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后,经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特征离子对及其丰度定性,内标法定量。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完善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的相关内容;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站房给排水、暖通、供电、通讯、安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单元建设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工作。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相关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部分内容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各单元建设和验收部分的内容的修订。本次为第 1 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增加系统调试技术要求;
 
  ——增加试运行技术要求;
 
  ——修订了仪器设备验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有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各单元建设和验收部分的内容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及档案与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型和简易型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适用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等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其他监测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可参照本标准安装验收。
 
  《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管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上一篇:关于征集数字孪生国家标准起草单位的通知

下一篇:《半导体器件 第19-2部分:智能传感器 驱动智能传感器低功耗运行的传感器和电源规范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相关资讯: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