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垃圾收运企业提供上门服务,《泸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2024/3/15 18:59:1438901
办法鼓励社会企业提供大件垃圾预约上门运输服务,服务价格应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并在相关平台公示。支持清扫保洁企业、垃圾收运企业等环卫企业延伸服务,合理确定预约上门回收价格并公示,与大件垃圾产生者协商一致后,开展大件垃圾上门代运、代投服务。
下面是原文↓
泸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建成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工业建筑业生产活动、园林(物业小区)修剪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地区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任意边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以及其他大件垃圾。
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纳入城市再生资源回体系。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加强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大件垃圾投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社区)负责引导村(居)民规范投放大件垃圾,协助做好大件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统筹做好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并负责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会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其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选用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形式,减少大件垃圾产生。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废旧家具二手交易、以物易物、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的循环使用。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配套环卫设施标准建设特殊垃圾投放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特殊垃圾投放点在建成入住初期作为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点,装修基本结束后作为大件垃圾投放点。
已建成区域按照相对集中、不扰民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因地制宜设置责任区大件垃圾投放点;确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小区、散居楼幢、老旧片区等,应按照每个社区网格至少1个投放点的标准,由乡镇(街道)统筹实施。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投放点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做好设施维护和日常保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三)通过直接联系、电话或者网络办理,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提倡和鼓励大件垃圾产生者通过预约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免费处理。
第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提供大件垃圾预约上门运输服务,服务价格应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并在相关平台公示。
支持清扫保洁企业、垃圾收运企业等环卫企业延伸服务,合理确定预约上门回收价格并公示,与大件垃圾产生者协商一致后,开展大件垃圾上门代运、代投服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开展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经营服务。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大件垃圾服务网络信息平台,集中公布各区县大件垃圾预约收运方式和服务价格。
各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大件垃圾收集方案,明确收运频次,公布辖区内投放点、处置场所具体位置以及联系方式;推动建设健全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现有便民服务热线或行业公众号等平台,提供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报价查询、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收运等功能,为市民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信息和便捷的上门回收服务。
第十二条 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不得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禁止将大件垃圾混入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鼓励大件垃圾收运单位和社会资本采取适当方式,因地制宜建设二手交易市场,促进大件垃圾最大化资源利用。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拆解处置设施,可以对大件垃圾进行再生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拆解后的产物,应当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拆解后不具有再生利用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禁止将大件垃圾投放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或随意丢弃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禁止将其他生活垃圾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堆弃在大件垃圾投放点。
第十六条 各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件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大大件垃圾规范投放宣传力度,加强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对随意丢弃大件垃圾、将其他生活垃圾堆弃在大件垃圾投放点、运输过程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