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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发布 强化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

来源:仪表网
2024/3/15 10:05:2131623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规范江西省化工园区的设立和审核流程,提升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于2024年3月制定完成并正式印发,该方案对化工园区的设立条件、审核流程、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江西省化工园区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方案适用范围包括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需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重大化工项目,且没有化工园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县(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方案,江西省化工园区的设立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进行,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安全环保要求以及产业协同等因素。同时,方案还明确了化工园区设立审核的流程和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管理方面,方案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加强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环保监测以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此外,方案还要求化工园区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园区内的企业信息、安全环保状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表示,《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的发布对于推动江西省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方案不仅有助于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管理,提升园区的安全管理水平,还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效率,推动江西省化工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江西省政府表示,将严格按照《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园区的设立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园区内的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此外,江西省政府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新一高”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化工园区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江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需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重大化工项目,且没有化工园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县(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标准
 
  (一)园区设立。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二)园区管理。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三)园区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区、地段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四)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三、工作程序
 
  (一)拟新设立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以下统称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拟新设立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由拟新设立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齐相关材料,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包括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审查。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相关材料后,分送省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包括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省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出具审查意见。现场审查可由各部门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
 
  (四)部门审查通过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对拟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四、申报材料
 
  (一)化工园区总体规划;
 
  (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
 
  (三)化工园区申请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
 
  (五)化工园区选址安全评估报告;
 
  (六)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七)化工园区土地供应台账(带电子监管号)、化工园区“四至”范围(附界址点坐标表);
 
  (八)化工园区距离长江干支流河湖岸线合规说明材料;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责任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新设立化工园区审核材料汇总、总体审核、上报审批等工作;负责审查拟新设立化工园区产业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要求;负责汇总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拟新设立化工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选址布局是否符合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是否落实用地和供地政策;选址布局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区、地段;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四至”范围涉及的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符合性(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复核化工园区“四至”范围与长江干支流河湖管理边界的距离)。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查拟新设立化工园区是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是否制定设置具备环境保护方面有效管理能力的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化工园区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的方案;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区、地段选址;总体规划是否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是否结合当地环境容量、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审查化工园区“四至”范围涉及的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符合性。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查化工园区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拟新设立化工园区是否依法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是否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权责清单,明确化工园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制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及配齐监管人员数量的方案。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内是否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宿舍、居民区;是否结合地区地域情况、资源条件、安全应急等因素制定“禁限控”目录;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是否明确项目审批、项目工艺技术、自动化水平、人才配备等方面的要求。拟新设立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安全控制线规划是否准确;总体规划是否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七)省水利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四至”范围涉及的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符合性(提供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四至”范围涉及的长江干支流性质、河湖管理边界)。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实效。各地申请新设立化工园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申报准备工作。省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审核标准,坚决杜绝一哄而上的行为,切实防止盲目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二)加强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新设立化工园区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完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申报化工园区认定。
 
  (三)严肃纪律。各地申请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关解释。本实施方案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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