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监测领域政策盘点
- 来源:环保在线
- 2024/1/25 9:44:4833728
2023年这一年,在国家政策的驱动下,我国环境监测行业持续向好发展,市场规模及设备销售规模一直延续增长态势。环保在线整理了2023年国家及地方出台的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供大家参考。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国家政策/标准
2023年7月 生态环境部、中国科学院《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
《方案》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生态质量监督监测业务体系不断完善,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水平不断提高,主动发现生态破坏问题的能力大幅提升,精准高效支撑生态保护监管。
2023年4月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0月 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
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印发此《细则》。细则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及其他要求,适用于预研究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2023年11月 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此方案是我国第一份全面、专门的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性文件,首次明确了到2030年我国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目标,全面提出了加强甲烷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能源、农业和废物领域排放控制等八项重点任务,必将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与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在控制甲烷排放上取得显著成效。
针对甲烷泄漏逃逸性的排放特点,为了切实提升控排的数据基础,《甲烷方案》将加强甲烷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作为首项重点任务,要求煤矿、油气田、养殖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排放源将逐步实现定期数据报告,国家和省级区域甲烷排放数据也将实现常态化核算。
2023年12月 生态环境部《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8项标准的发布对支撑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服务大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碳监测评估试点、新污染物治理与履约监测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包括: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
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
三、《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
四、《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
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
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
七、《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
八、《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 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
以上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 生态环境部等6部门《“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重点要求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重点企业监管,加强监测、严格执法,强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严格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2023年11月 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日前,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并于11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这是国家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
《计划》指出要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多污染物减排,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重点区域和其他PM2.5未达标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
省级(自治区)政策/法规
2023年12月《河南省噪声污染源调查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文件将用于河南省噪声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帮助摸清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噪声染源的基本状况,了解噪声产生、排放和治理的总体情况,建立健全噪声污染源调查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2023年12月《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排污许可证载明有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3年11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对于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各区县应当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测点位、指标和联网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2023年10月《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文件适用于对辽宁省内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办法所称的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应包括其所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自行监测内容。主要包含类别: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包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监测。
2023年10月《河北省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2023年10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023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本年度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2023年8月《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
《方案》提出,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2023年3月《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福建省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上传的现场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
2023年2月《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要素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及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全覆盖,监测垂直管理体系高效运转,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统一监测评估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新格局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