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 来源: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 2024/1/23 16:50:2741148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我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nyc@xm.gov.cn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592-2896094
3.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发改委能源处,邮编361018,联系电话0592-552076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信函信封上注明“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2日,为期7个工作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我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有关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坚持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分类实施,推动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更加协调有序、建设运营更加规范安全,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更好满足我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相关能源生态体系节能降碳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原则
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加大充换电设施与国土空间、停车、交通、电力等资源及规划的衔接整合力度,协调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匹配,突出存量空间盘活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适度超前。
市场主导,均衡合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私(桩)互补、快慢(充)互济,推动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有序延伸,保障不同区域、不同用途汽车充电需求。
创新融合,安全便捷。鼓励光储充检放、换电、综合补能、统建统服、智能有序充电、超级快充等新模式新技术应用。坚持安全第一,严格遵循充换电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定。
(三)发展目标
以城市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应建尽建、合理布局,加快完善中心城区充换电设施布局,补齐岛外、乡村地区充换电设施短板,逐步形成城区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电网络体系。到2025年,实现各类停车场景全覆盖,城市核心区基本实现0.9公里充电服务半径。到2030年,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换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
二、推动重点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
(四)压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推进城市充电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新建综合性医院、办公、商业、旅馆、娱乐、会展、体育场(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功能性建筑的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同时适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居住建筑固定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配建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低于该类总车位的20%。
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按相关建设指南及技术规程实施,纳入规划报批、设计审图、竣工验收环节。其中,要求配建充电设施的,应在建设投用前将充电设施建设到位;要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对于按要求配建的充电设施,支持引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开展专业化建设管理。
(五)盘活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充换电设施
对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通过改造提升充换电设施接入条件,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既有停车场的充电车位比例提升。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其中,支持公共设施、交通枢纽配建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小汽车充电车位建设比例进一步提高。
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工业园、软件园、科技园的现状停车设施及内部空间,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及周边发展规划,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规划改造建设集中充换电区域。鼓励园区、单位的内部充电停车资源对外开放。
环卫车辆现有停放场应结合现场和车辆情况配套建设充换电设施,保障基本充电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公共充换电设施为物流、环卫、工程车辆提供充电服务。机场、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需求,合理配置充换电设施。
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挖掘公园绿化、红线退距等城市边角地块建设潜力,根据周边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
对于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采用合资、合作或出租场地等方式引入优质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统建统服”,提升充换电场站的建设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相关设施设备及时维护更新。鼓励公共停车场所在可行情况下对充换电设施场地租金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
(六)推动城际、景区、农村充电设施建设
加快推动城际充电网络全覆盖,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服务区均应具备充电服务能力,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道路服务区建设或改造充电设施,新增充电设施原则上采用快充技术。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对充电设施场地给予租金优惠。
优先在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城市重要场所等大流量的普通公路沿线及服务区、综合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场所,推进建设充电设施,促进城市充电网络与城际充电线路间的有效衔接。A级以上景区按需配建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停车场所设置充电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重大节假日期间,鼓励充电设施企业在预测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服务区、重点景区及周边停车场等适当投放移动充电设施,保障高峰时段充电需求。
根据农村地区汽车充电需求和农网建设条件,大力推动在农村交通枢纽场站、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七)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完善居住社区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夯实各区充电设施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充分调动小区业委会、物业、充电设施企业等相关方积极性,鼓励既有居住区具备安装条件的固定车位充电设施应装尽装。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
鼓励商业服务模式创新,具备条件的小区应将共享充电设施纳入综合改造范围。深入挖掘小区及周边充电设施建设潜力,优先利用新增公共车位开展共享充电设施建设,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引导充电设施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等市场化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质量,居(村)民按需开通充电服务。
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试点等工作范围,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采取片区整体推进、统建统服等方式,针对性解决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难题。各区分别制定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工作计划,在2025年底前各区至少建成2个充电设施示范小区。
三、推动提升充换电服务品质
(八)逐步提高公共快充和智能化水平
按照“先桩后车、适度超前”原则加快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公用充电设施快充为主、慢充为辅、换电补充、超充示范,专用充电设施快慢并重,适应全市电动汽车快速发展需求。逐步提高公共领域快充设施占比,鼓励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鼓励长期不用、占用电力和停车资源的慢充桩按电力容量、现行产品及安全标准改建为快充设施,做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能够响应电网负荷调控指令,在满足充电需求的前提下,不影响供电区域正常用电。推动既有充换电设施智能化改造、配电网数字化提升,加强对汽车充放电的调控能力,保障供用电安全稳定。
(九)支持多场景创新应用
支持“光储充检放”一体化。鼓励建设集分布式光伏、储能、电动汽车充放电服务和电池在线检测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充电示范应用。鼓励合理建设光伏雨棚,为电动汽车提供绿色电能,培育发展电力需求响应辅助服务、新型储能应用、车网互动(V2G)等新业态。
支持快速换电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建设换电设施,示范开展充换一体化综合服务。围绕城市配送、港口倒短车辆等换电应用场景,在不改变土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支持利用自有停车场所、物流配送网络等建设换电设施。结合渣土运输车辆电动化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建换电设施。
支持加油充电综合供能。在满足安全要求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推进建设加油充电一体化综合站。新建加油站宜同步规划配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充设施。
支持超快充技术示范应用。结合功率智能柔性有序分配技术,推动大功率充电技术应用,在城市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等规划建设大功率超快充服务示范站点。
(十)提升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充换电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充换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负责“统建统服”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充换电相关设施等安全检查,协助并监督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物业服务人及商业中心管理委员会等应为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区域配置必需的公用消防设施,有条件的设立微型消防站,保障公共区域安全。充换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及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换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要强化日常巡视运维,提高所运营充换电设施的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率。
四、强化配套保障支持
(十一)完善充换电设施规划
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重点强化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网络建设,优化完善城市核心区充电服务半径,提高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换电条件的车位比例,推动充换电服务加快向城区边缘、农村地区延伸覆盖,保障重点旅游景区、城际交通的充电需求,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充电网络,支持创新示范应用。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相关空间需求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加强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停车、交通、电力、城市开发等规划衔接。
(十二)推动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完善市级充电设施政府监管平台(下称“市级平台”)建设,促进公共充换电设施、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全面接入,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自愿接入。依托市级平台,研究构建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的评价体系。推动市级平台与我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电力网络、停车网络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促进行业协同创新。引导充换电设施企业与各类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导航平台、整车企业等探索商业模式,加强停车和充电信息互联互通。
(十三)完善支持政策
强化要素保障。进一步加强充换电设施建设所需的配套供电设施、廊道空间等资源要素保障,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预留合理电力容量。提升信息化水平,优化市级平台功能,加强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升级,推动实施停车、充电“一张网”工程,合理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加强停车资源统筹,鼓励打包策划、分批开发建设充换电设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
落实电价政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电力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十四)支持充换电设施产业发展
鼓励开展新一代超大功率柔性充电技术、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无线充电技术、群充技术、车网互动技术、光储充检放综合能源管理技术及其智能组件和终端产品的创新研发及产业化,并纳入全市招商引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政策体系予以支持。
(十五)促进充换电设施规范发展
立足行业发展实际,体现厦门创新特色,制定厦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南、居住区(含农村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规范、优化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明确各级各单位职责分工。推动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鼓励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行业可持续稳定发展。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各级政府统筹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健全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协同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各区及街道(乡镇)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居住区(含农村居住区)充电设施有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