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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来源:仪表网
2024/1/23 14:41:2633968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指导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工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现批准《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设置》《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红外相机技术》《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标准》《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 浅海和潮间带》《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外来入侵植物对陆域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有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规范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进一步将遥感技术纳入常规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加强和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生物多样性观测和预警能力,制定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制定本地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陆域生态系统)遥感调查的对象、技术流程与工作程序、工作方案编制、遥感数据获取、指标提取、指标分析以及成果归档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遥感技术(传感器包括但不限于:多光谱/高光谱成像仪、高分辨率相机、荧光探测传感器、热红外相机、激光雷达、合成孔径雷达等)进行陆域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遥感调查工作。所指区域包括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自然保护地、行政区域及其他有类似需求的区域;所涉及生物多样性指标主要为生态系统、重要物种及相关生境,不涉及遗传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设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规范我国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的建设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陆生维管植物多样性观测固定样地设计、布设、标定、复位与改设等内容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县域陆生天然植被的样地设置。其他领域或目的的样地设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红外相机技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范红外相机技术在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观测工作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红外相机技术进行生物多样性观测的原则、准备工作、相机布设、相机检查维护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与整理、观测指标、数据分析与共享、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红外相机技术对陆生大中型兽类和地栖型鸟类进行调查和观测。其他野生动物的调查、观测可参照使用。
 
  《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我国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的原则、内容、命名方法、主要建设要求与技术指标、人员配置、制度建设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的建设。
 
  《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浅海和潮间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的范围、方式、对象、原则、内容与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和潮间带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
 
  《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管理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转基因植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
 
  《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评价抗虫转基因植物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开放环境条件下进行生产性试验和生产应用的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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