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评价通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 来源:仪表网
- 2023/11/25 11:06:193256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工程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辽宁大学、沈阳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沈阳中科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大学、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赛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评价,也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的指导。
评价指标体系:
1.数字化车间评价指标体系
包括设备设施、车间计划调度、工艺执行与管理、智能仓储物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综合效益等指标。
2.智能工厂评价指标体系
包括设备设施、智能设计、智能生产、智能管理、智能仓储物流、集成与创新、综合效益等指标。
评价方法:
1.评价流程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准备、正式评价、发布评价结果等三个环节。
2.评价准备
2.1 受理评价申请
评价方对受评价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认受评价方完成了辽宁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2.2 组建评价组
应组建一个有经验、具备评价能力的评价组实施评价活动。评价组应确认一名评价组长和多名评价组员,总人数应为奇数。
评价组员职责包括:
a) 应遵守相应的评价要求;
b) 应掌握运用评价原则、评价程序和方法;
c) 应按计划的时间进行评价;
d) 应优先关注重要问题;
e) 应通过有效的访谈,观察、文件与记录评审、数据采集等获取评价证据;
f) 应确认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以支持评价发现和评价结论;
g) 应将评价发现形成文件,并编制适宜的评价报告;
h) 应维护信息、数据,文件和记录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i) 应识别与评价有关的各类风险。
评价组长履行评价组员职责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负责编制评价计划;
b) 负责整个评价活动的实施;
c) 实施正式评价前对评价组员进行评价方法的培训;
d) 对评价结果做最后决定;
e) 向受评价方报告评价发现。
2.3 编制评价计划
评价前应编制正式评价计划,并与受评价方确认。评价计划至少包括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任务、评价时间、评价人员、评价日程安排等。
3.正式评价
3.1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的目的:
a) 确认相关方对评价计划的安排达成一致;
b) 介绍评价人员;
c) 确保策划的评价活动可执行;
会议内容至少应说明评价目的、介绍评价方法、确定评价日程以及明确其他需要提前沟通的事项。
3.2 采集评价证据
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应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并验证与评价目标、评价范围、评价准则有关的证据。
采集的证据应予以记录,采集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访谈、观察、现场巡视、文件与记录评审、信息系统演示,数据采集等。
3.3 末次会议
在完成采集评价证据活动后,召开末次会议,评价组针对现场发现进行讨论交流,形成最终评价发现。评价组应对评价发现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进行组内评审。
4.发布评价结果
评价组应根据评价发现形成评价结论书,结论书应包括评价发现概述及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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