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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亮9大重点任务!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3/8/9 14:04:4239234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2023年8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布。任务目标。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全面消除因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长效运行管护机制进一步健全,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等得到有效管控。2023-2025年的重点任务锁定:
 
  (一)全面摸清底数,实施目标管理。各市(州)要全面摸清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处理设施、农户生活污水接入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自然村(村民小组)清单台账,并根据易地搬迁、规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各市(州)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编制,合理制定2023至2025年度任务目标,并分解至所辖县(市、区),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计划完成治理的行政村及自然村(村民小组)清单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
 
  (二)推进分区施治,突出治理重点。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重点治理长江、汉江、清江沿线区域,各地根据实际统筹开展小流域集中连片治理。优先治理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以及因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村生活污水。(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
 
  (三)推进分类施治,优化治理模式。各地要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产业需求、施工条件等,科学确定治理范围和模式。对靠近城镇且具备污水收集纳入管网条件的村庄,在满足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的条件下,应优先将村庄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对距离城镇较远且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优先采用集中设施处理模式,出水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非环境敏感地区,合理采用户用设施等分散处理;对居住分散、环境容量大的偏远山区村庄,规划纳入拆迁、搬转等村庄实施生活污水管控,结合农村改厕,在化粪池出水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行就地回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建厅、省卫健委)
 
  (四)明确技术工艺,确保治理成效。制定《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手册》,优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结合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出水排放去向、水环境现状、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适宜的治理技术工艺,防止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污染治理设施难以持续稳定运行。持续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对外出务工、逢年过节返乡人口以及旅游旺季“人口潮汐”现象明显地区,应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采用并联处理等方式满足处理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
 
  (五)完善建管体系,推动设施分类整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城乡一体化、供排一体化、建管一体化等建设方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做好工程方案设计,严把材料质量关,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选择法人主体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理。以正常运行率、出水达标率为量化指标,探索“按效付费”模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第三方运维单位管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已建成设施定期开展运行情况核查,将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造清单,实行分类整改,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一年度排查整改情况。对于因村庄撤销、拆迁或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治理,设施无必要运行的,经评估后由设施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依法有序报废(退出)。(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
 
  (六)强化日常监测与监管。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需对进出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其中日处理1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需按季度开展巡查和进出水水质监测(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日处理20吨及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探索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通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畅通农民和基层干部的问题反馈与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七)健全多元投入机制,保障治理资金。各地要依据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统筹相关资金,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强化财政保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示范带动提升区域治理水平。省级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且成效突出的市县予以奖补。支持市县政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债券申报范围,鼓励整县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市场化融资,鼓励地方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流域综合治理、资源产业开发等相结合,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精准支持,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和运营。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
 
  (八)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并推进实施,开展工作考核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村改厕,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农村厕所管护机制,推广农村改厕服务站,实施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农村新建住宅预留污水收集或处理接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省水利厅负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共同探索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收费机制。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用地用电等工作。省乡村振兴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农村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
 
  (九)倡导源头减量化,推进共同缔造。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做好宣传推广,引导群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使用低污染排放日用品、厕所粪污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增强群众主人翁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激发群众全过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项目谋划阶段,搭建共同缔造决策共谋平台,组织返乡探亲人员、返乡创业大学生、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积极为村庄环境整治发展献计献策;在项目建设阶段,以投工投劳、以工代赈方式发动村民共建,自觉维护并实现共同决策成果;在后期管护阶段,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助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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