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 2021/9/29 9:19:1134730
【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近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如下: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经2021年8月4日第3 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宣传督导,做好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2日
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或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县际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监控、联网联控、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具体承担全省范围内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对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二)制修订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平台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五)抽查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落实情况,做好抽查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章车辆,向有管理权限的监管机构下达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六)负责省级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交通运输部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应用相关培训。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对下级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服务;
(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和考评档案,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章车辆,向下级管理机构或车辆所属企业下达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四)执行上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组织做好辖区动态监管(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和考评档案,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章车辆,向车辆所属企业下达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企业重点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及行管部门有关重点运营车辆动态安全监控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与维护,制定本企业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办法,重点运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率、车载终端完好率分别达到100%,保证企业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按规定向上级政府监管平台交换车辆动态、静态信息,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三)建立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违章违规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本企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组织验收;
(五)负责建立动态监控值班制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运输生产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建立紧急报警信息处理机制,监控人员对各类紧急报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和及时记录。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终端安装登记表、实时监控登记表、违规违章处罚登记和统计表等。详细记录车辆出车、收车、停运时间以及违章情况、违章提示处理情况等信息;
(六)建立驾驶员使用维护车载终端制度。驾驶员负责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避免显示屏、主机设备等部件接触到水、油等液体,确保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无人为损坏、拆除、丢失、私自更改线路、恶意人为干扰、故意遮蔽信号等现象;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七)充分利用企业监控平台健全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和处罚;
(八)负责建立路况、天气信息的获取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运营车辆行驶区域的交通环境变化情况(雨、雪、雾天气,道路维修,交通事故路阻等信息),并通过企业平台及时传达给车辆驾驶员,保证运输安全;
(九)负责建立车载终端巡检制度,每日对车载终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终端故障未修复前车辆不得安排运输生产。对车载终端使用不正常或不在线的营运客车,客运企业不得签发安检合格单,汽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对车载终端使用不正常或不在线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危货运输企业应停止其经营活动;
(十)新增车辆应选择安装检测合格、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十一)适时对本企业动态监控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系统应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监控平台、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十二)使用社会化运营服务商监控平台的企业,应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及时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动态监控服务费用,保障动态监控服务持续有效;
(十三)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运输企业可委托具备培训资质且从事卫星定位专业的相关社会组织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及考试;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十五)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十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 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重点运营车辆卫星定位社会化服务系统,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二)负责卫星定位系统的功能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工作;
(三)负责做好接入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技术联调工作;
(四)负责向政府监管平台交换动态数据,保证交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建立健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安装;
(六)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备品备件库,备品备件同一型号不少于10台(套),保证卫星定位装置及时更换或维修;
(七)按照企业的要求开展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培训,保证企业人员能够正常使用;
(八)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九)负责本单位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实时监控,向服务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实时提醒警告,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车辆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知卫星定位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指导和监督运输企业严格运营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二)熟悉辖区内的运营车辆、营运路线和驾驶员的有关信息情况;
(三)每天定时检查下级接入平台的连接情况以及与省、部级监管平台的连接情况,对断开的接入平台应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尽快恢复;
(四)每天随机抽查辖区内重点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及时通过语音、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示驾驶员安全驾驶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做好相关记录和信息数据的存储、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部门领导;
(五)省级监管人员每月汇总统计、通报省内各平台连接情况和重点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市、县级监管人员每月汇总统计、通报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连接情况和重点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履行动态监控职责,严格遵守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知卫星定位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车载终端功能完好情况,掌握驾驶员车载终端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终端;
(二)掌握本企业运营车辆、营运线路和驾驶员的有关信息,包括运营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联系方式、运输线路、路况等级、班时班次、站点设置等情况;
(三)对本企业运营车辆实施监控,抽查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每天每车不少于两次,日间和夜间相结合,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
(四)对本企业运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予以纠正。统计每日违章情况,填写专项表格,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每月汇总上报监管机构;
(五)设定重点监控车辆的,全程全时段监控本企业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做好监控记录。重点监控车辆一般包括:长途客车,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危货车辆、屡次违章的车辆、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车辆等;
(六)标记重点监控路段的,运营车辆行驶至重点监控路段,应加大抽查检查频次,及时通过语音、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示驾驶员安全驾驶。重点监控路段一般包括:运营线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及危险路段;
(七)设有分支机构的运输企业,由分支机构的专职监控人员履行本条第(三)(五)项职责。总公司的专职监控人员负责每天实时抽查公司所有车辆的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八)已在执行运输任务的车辆信息上传不正常,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连续掉线10分钟以上,或累计掉线15分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电话联系驾驶员,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如果设备存在问题,应迅速告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九)收到并确认恶劣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制发信息向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十)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十一)接到行业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照要求在15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十二)规范动态监控上岗前准备、换岗交接、离岗作业等流程,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注意事项等;
(十三)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纠正凌晨2点至5点违规行驶情况,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纠正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在事后严肃处理驾驶员。
第三章 系统备案
第十三条 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进行备案公示后,方可在青海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运营服务商,不得要求运营服务商重复备案。
第十四条 在青海省境内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业务的运营服务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和监控服务场所,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为:至少1名平台管理人员、1名平台维护技术人员、2名平台运行监控人员、2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人员;
(三)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自有服务器和平台的,必须部署在青海境内;
(四)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使用云服务的,部署方式必须在国内。
第十五条 申请监控平台备案的运营服务商,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备案申请人应为在青海省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证书原件供验证,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填写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三)提供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标准条款、服务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见附件3);
(四)监控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五)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电子地图等监控平台应用的相关软硬件设备型号及安装部署情况说明;
(六)经营场所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监控中心照片、联系电话及维护人员资料;
(七)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及专职监控人员、维护技术人员、公司管理等人员的证明材料和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八)材料真实可靠的承诺证明;
(九)经办人授权文件。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数据对接
第十七条 从事重点运营车辆动态监控的运营服务商申请平台数据对接前,应当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交《运营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数据对接测试申请表》(附件1),申请数据对接测试,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测试结果进行技术验证。对能够在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平台上正常运行的,予以通过数据对接测试。
第十八条 提供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运营服务商,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报送至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系统完成数据对接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新申请备案的运营服务商动态监控系统,依据JT/T 809-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协议内容开展数据对接工作,现有各级监管系统以及与监控系统的数据交换要逐步满足JT/T 809-2019协议内容的要求,通过升级现有系统,按照新协议内容完成数据解析、数据传输、统计监控、存储分析等功能完善工作。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监管(控)平台考核指标包括:
(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
(二)跨域数据交换成功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应答上级平台交换请求的数量占上级平台向下级平台下发跨域交换请求的总数量的比率;
(三)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运营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运营车辆总数的比率;
(四)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运营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运营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运营车辆数的比率;
(五)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运营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运营服务商)上线重点运营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六)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七)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运营服务商)重点运营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八)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期内,监管平台不定期向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响应时间超过15分钟的不计入查岗响应次数;
(九)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期内,重点运营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运营车辆数;
(十)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期内,重点运营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运营车辆数。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情况。辖区动态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连通率、跨域数据交换成功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
(三)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情况。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实施办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2)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3)车辆实时监控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
(4)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四条 对运营服务商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度;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数据采集处理、重要信息通报制度等;
(二)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车辆卫星定位漂移率;
(三)监控平台服务情况。提供持续、可靠的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及时进行监控平台维护,信息更新及故障处理,保障监控平台稳定运行,实现与监管平台的实时连通;
(四)保障监控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运营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二)未填写车载终端安装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流程办理转网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车载终端维修、维护和巡检;
(五)不按规定进行平台运行监控;
(六)不按规定上报安装车辆信息;
(七)企业监控平台与联网联控系统对接不正常;
(八)运输企业未及时缴纳服务费,运营服务商未告知运输企业擅自中止服务。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运营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四)服务质量差投诉多,被通报仍未改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管理部门的要求或严重影响联网联控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应通过考核单位门户网站或在被考核单位以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依法责令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服务商,限期责令整改,整改期内的运营服务商不得新增道路运输车辆接入其监控平台,不得进行车辆转网业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运营服务商退出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履行服务承诺造成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调查核实公告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抄报交通运输部:
(一)运营服务商所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月考核不合格,且属于运营服务商负主要责任的;
(二)运营服务商所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接入率未达到100%,且考核排名连续3次在最后3位的;
(三)运营服务商向上级政府监管平台上报虚假数据或故意篡改重点运营车辆动态、静态数据的;
(四)运营服务商为重点运营车辆安装的车载终端产品型号与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检测产品不一致的,或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
(五)运营服务商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者同意,擅自拆卸车辆出厂前安装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车载终端设备的;
(六)整改期间新接入车辆的或对车辆进行转网业务的;
(七)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伪造数据和记录的;
(八)拒不落实相关问题整改要求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服务商被交通运输部撤销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的,直接取消其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技术服务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企业安全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并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车辆审验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线下线上抽查方式,其内容为:
(一)重点检查企业动态监控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平台接入及使用情况;
(三)监控人员在岗情况;
(四)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车辆轨迹、位置、速度等相关信息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予以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予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依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予以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名称、IP地址和道路运输监控平台所有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监控平台需要撤销备案的,应在撤销备案前30日告知原备案管理机构,并将接入省级联网联控平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妥善迁移到符合要求的其他道路运输监控平台。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道路运输监控平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核查、责令整改。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或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监控平台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把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结果及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信誉考核、创先评优、班线招标、安全绩效考核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原《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青运管安〔2016〕135号)、《关于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备案管理的通知》(青运管科教字〔2014〕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