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
-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5/12/1 17:40:491308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要求,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消防安全工作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夯实消防基础,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委托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
(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
(四)健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及时更新配备消防设施及其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证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三、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依法申报消防行政审批。单位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
(二)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留宿人员。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复查。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四)加强消防标识化管理。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和禁烟、禁火标志。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和器材周边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管理责任标牌”,张贴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宣传挂图。应当在消防设施器材放置地点喷涂或粘贴黄色标志线,严禁放置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