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
-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网站
- 2015/11/30 13:14:5914716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讲话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共安全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
1、深刻理解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公共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稳定的基础、位的民生,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公共安全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能否做好这项工作,是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检验与考验。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公共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把各项工作抓得细之又细、紧而又紧、实而又实,坚决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2、全面把握公共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依法治理、日常防范、基层治理、投入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建立公共安全管控的长效机制,为黑龙江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保障。
3、明确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动态的公共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相关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责、岗位员工具体执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公共安全管理格局,实现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机制完善、基础扎实、防控有力的公共安全体系,全省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管理水平和预防能力明显增强,公共安全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明显降低,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实施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规范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对纳入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目录的食品实施核准制度。重点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餐饮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继续开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突出食品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绿色食品产业园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和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车站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测抽检力度,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实施企业产品召回制度,对违规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部门配合)。
5、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推进标准化示范县乡整体创建、蔬菜水果标准园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推进“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不断扩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示范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农业投入品管控。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严防违法违规使用添加行为。持续开展“三减”(减农药、减化肥、减除草剂)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查”的要求,加快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将省级大型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网上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对接(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省气象局、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等部门配合)。
6、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依法监管各类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确保质量安全。扎实推进GMP、GSP认证工作,对不能通过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停产、停业。开展以物料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等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顿。要继续开展药品专项整治,重点针对中药材、中药提取物、网上售药,以及化工原料代替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易发多发环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7、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切实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及时做好处置,制定防控预案,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反应迅速、措施得力、处置有效的流行病学调查机制,防止蔓延扩散。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救助工作,严防肇事肇祸突发事件发生。强化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配合)。
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8、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已作出的部署,实施严格的煤矿日常管理和监督,以有力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防发生各类煤矿事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坚决做到合法合规组织生产。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动更多煤矿实现“零死亡”。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对违反《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加强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对治理效果不达标仍威胁安全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对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的煤矿,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凡是安全条件不达标、私自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加快煤矿整顿关闭步伐,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限关闭到位,确保如期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关闭任务(省煤管局牵头负责,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9、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确保完成三年关闭任务。开展尾矿库三年综合治理,加强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深入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严防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严厉打击破坏油气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现象。加强城乡各类地下管道管线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畅通运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安全监管,严格准入门槛。深入开展涉及粉尘爆炸危险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严防坍塌、坠落、爆炸等事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部门配合)。
10、加强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运输企业全程监管,落实重点车辆监管措施。狠抓超限、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毒驾等突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从严查处客运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监督运输公司等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动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探索实行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载货、载客车分级分类管制等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实施平交道口改造工程,加快农村公路与一、二级公路连接道路坡差改造,严防抢坡造成事故。认真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严厉打击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落实,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消除航道、港口、船舶等安全隐患。加强航空安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海事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配合)。
11、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防控机制,改进和创新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制度,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防火墙”工程,推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模式。对历史的复杂的重点防火区域和建筑物,要采取特殊监管方式。以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大型活动举办场所为重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分级治理机制。重点加强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场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畅通地下各区域间和地下与地上人员疏散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安全撤离。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地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加强执勤备战和实战演练,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伤亡(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综治办、省旅游局、省人防办、哈尔滨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配合)。
12、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命令,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拉网式的森林火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不留死面死角。加强火灾应急处置,做好扑火装备、机具和物资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要保持战备状态。加强火情监测,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做到快速出动、重兵扑救、科学指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省林业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森警总队等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