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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网站
2015/11/30 13:14:5914717
  四、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13、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建设。开展对自然灾害频发、易发地区新建和改扩建重点项目的评价试点工作。推进全省重点城市抗震性能普查、地震活断层探测。积极开展油田、煤矿和其他各类矿山的灾害普查,有针对性地制定防灾减灾预案。提高设防标准,全面推进防灾抗灾减灾救灾专项规划的实施,着力抓好防洪工程、抗旱工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程、人工影响天气工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震安全社会服务工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工程建设。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以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标准为重点,强化中小河流、中小水库等多灾易灾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洪涝、干旱、地震、农业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防灾避灾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重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综合治理。统筹抓好农业和农村减灾、工业和城市减灾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配合)。
  
  14、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应对、科学施救,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建立省、市、县、乡、村救助应急响应机制,按预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核定灾情,逐级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和报送工作。要及时调拨和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确保灾民不挨饿、不受冻、不露宿街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应急办、省扶贫办等单位配合)。
  
  五、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5、深化平安黑龙江建设。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以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平安黑龙江建设。大力推进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边境地区治安防控网等“六张网”建设,建立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打防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努力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平安建设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应用,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完善重点人动态管控机制和重点物品、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范和安全管控措施。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壮大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暴力事件发生。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省综治办牵头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办公厅、省维稳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16、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坚决打击暴力*、黑恶势力*和严重刑事*,坚决打击多发性侵财*和网络、电信诈骗等新型*,坚决整治“黄、赌、毒”和“黑、拐、枪”等突出治安问题。建立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创新打击*工作新模式,强化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区域联动,做到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更准办好案、更好控发案,确保一方平安(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六、进一步落实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17、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公共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公共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公共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抓、严查、严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承担起分管领域公共安全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公共安全的管理,定期分析公共安全形势,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共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公共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人管、有人负责。进一步强化员工公共安全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
  
  18、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实行公共安全目标管理,进行定性定量考核。要将公共安全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抓公共安全工作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健全和完善公共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加大公共安全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失职、*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和“一问三责”。对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牵头负责,各市(地)党委、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单位(部门)配合〕。
  
  七、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公共安全长效机制
  
  19、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治理机制。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领公共安全各项工作。及时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推动公共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公共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大要案,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执法监督,形成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的法治秩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做到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服务。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等部门配合)。
  
  20、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防范机制。全面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治理系统性风险和带有行业共性的公共安全隐患问题。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全面梳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种风险,掌握风险源、风险点、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状况,建立排查、登记建档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各类风险情况。开展对公共安全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完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公告和整改跟踪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21、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组织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保障、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指挥协调、救援保障、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搞好预案演练和应急技能培训,做到快速反应、应对得当,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造成的危害。鼓励和支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汇聚、调度应急资源。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推动与辽、吉、蒙开展东北四省区合作,统筹规划建立省内林区、煤城、沿江城市带应急联动机制,鼓励部分边境市县稳妥推进与俄罗斯邻城之间的应急合作(省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22、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治理机制。从基础的地方做起,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实现监管全覆盖。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要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做到机构健全、编制科学、人员到位、能力匹配、运转有序、保障有力。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构建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参与的群防群控机制,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加强基层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落实和完善危害公共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各市(地)党委、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3、进一步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公共安全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人防、技防和物防相结合。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责任保险工作。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灾害保险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黑龙江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24、进一步建立健全舆论宣传和信息发布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共安全知识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形成维护公共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健全公共安全社会心理干预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缓解公共安全事件后的社会心理危害。加大公共安全领域典型问题的通报曝光力度,加强舆情监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安全。加强气象、地震等部门与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的联动,建立信息提供、部门沟通会商、新闻媒体组织、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八、全面加强对公共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5、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公共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全局。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公共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源头性、根本性、体制性等重大问题。全面评估公共安全形势和重大风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治理能力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就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情况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接受组织监督。
  
  26、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等综合性机构及其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要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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