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网

登录

电子眼覆盖领域增广 法律问题惹关注

——电子眼涉法引关注
来源:中国安防展览网整理 作者:编辑部
2014/3/17 11:27:346167
  【中国安防展览网 市场分析】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发生率等综合分析,“电子眼”的使用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功不可没。3月17日起,武汉交管部门将利用城市监控和交管部门监控,共2000个探头,通过人工和自动抓拍的方式,抓拍驾驶员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抓拍,将会被罚款50元,记2分。驾驶员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代码为12230。几乎同时,庐阳区今年计划再安装1200个左右的“电子眼”,区域涵盖女人街、七桂塘、城隍庙、五里井等街区。
  
  “电子眼”其实是电子警察系统的简称,凡是采用技术手段取代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实施监测并记录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简称为电子警察系统,其核心内容是自动监测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
  
  “电子眼现象”的法律问题
  
  目前,产生争议多的电子眼应属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机动车违停取证系统等,从上述三种系统来加以分析。
  
  1、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是指在具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路段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监测和记录的设备,要求记录机动车闯红灯的2~3个位置信息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其中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机动车压在停止线的情况,第二或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的情况。机动车闯红灯系统图像应全面反映该机动车闯红灯的违法过程。当机动车在红灯相位内越过停止线,但没有继续向前行驶时,其行为就不属于闯红灯,而是越线停车,处罚力度不同。
  
  2、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
  
  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是指监测记录机动车超出限速上限或低于限速下限的设备。目前大部分地区安装的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虽然所拍摄的车辆图像能清晰反映被拍摄车辆的类型、颜色、车牌号码、驾驶员特征,但无法说明车辆超出限速上限或低于限速下限行驶的违法过程、违法地点、限速值。与此同时,这种清晰反映驾驶员特征的照片可能涉及个人隐私。
  
  3、机动车违停取证系统
  
  对于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国内普遍的做法是民警手持数码相机取证车辆图像后贴告示书。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一方面这种车辆图像证据不一定说明问题,另一方面管理部门的这种做法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变成一些地方滥罚款的手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人行道是禁止停车的,非机动车道上只要不影响非机动车通行是可以临时停车的。当然,如果非机动车道上有明显的禁停标志,那么自然不能停车。而实际上国内许多地方的非机动车道上都没有设置禁停标志,或者只在道路的一端设禁停标志,此时所拍摄的车辆违停图像不一定合法、合理。
  
  从证据角度来看,一般认为,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确定了所谓的电子证据,如果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即具有证据效力。因此,“电子眼”引发的证据法律问题其实就是以“电子眼”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否能被法院接受的问题。然而,即便是“电子眼”获取的证据具有证据力,以“电子眼”获取的证据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另一个重大的问题,尤其是暗中执法获得的证据,那就是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程序问题。
  
  建立克服“电子眼”问题的执法保障体系
  
  1、确认“电子眼”的证据价值,正视“电子眼”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员给予处罚,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这为电子警察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尽管电子警察记录的图片或图像的证据性质和证据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似乎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数码照片作为行政诉讼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其证据地位是不容质疑的。
  
  2、严格规范执法,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非现场执法来说,由于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情况只能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使得当场处罚成为不可能。要保证事后处罚的公开、及时告知的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及时告知”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在较短时间内将违法处罚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在七日内告知。在事发后数十日甚至数月后才告知,那就不是“及时告知”,而是一种不依法办事的失职行为。二是采取简便、经济的方式告知。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违法处罚通知,交管部门可以采取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将违法处罚信息告知违法人员,但是处罚信息告知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转嫁给违法人员,这是行政机关执法成本的一部分。
  
  3、人性化管理,从维护交通秩序和疏导交通的角度对系统进行改造
  
  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发展趋势,电子警察参与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改善交通、避免车辆违法、减少事故,交通管理硬件上的先进,并不代表管理理念的进步,管理思想的跟进,也需要硬件和软件上的有机结合。部分路口信号灯没有显示板,导致司机在等待绿灯信号通行时,无法从显示板上获得信息,无法得知需要的等待时间,而且红绿灯的变换时间和道口通行顺序比较杂乱,对路口交通的影响非常明显,红绿灯的设置有悖于建立电子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疏导交通的目的。另外,市区道路禁行、禁停标志标线的设置普遍存在模糊不清以及设置不合理的地方,建议在这些方面要多做调查研究,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我国电子眼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电子警察”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以及大家对智能交通设备认识的逐步加深,广大用户、厂商及经销商都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对国内智能交通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和指导。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电子警察”系统将具有如下几点趋势:
  
  1、视频检测技术将逐步取代线圈检测技术
  
  交通检测方式主要有人工检测、地感线圈检测、超声波检测、红外线检测、视频检测等,目前国内“电子警察”系统采用多的检测方式为地感线圈。地感线圈具有工作稳定、数据准确、灵敏度高、检测率高等优点,但是由于线圈检测型“电子警察”在安装设备时,不可避免的要封道、破路进行施工安装,使路面破坏比较严重,施工后还要面临道路翻浆、塌陷等众多隐患,人力、物力、时间资源大量浪费;视频检测技术具有安装简便(完全不需破路施工)、升级方便、维护成本低等优势。随着视频检测技术的不断提高,线圈检测技术将逐渐被视频检测技术所取代(目前很多“电子警察”产品已经开始采用地感线圈检测 视频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2、执法证据充分的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将逐步成为主流产品
  
  由于不符合公安部的行业标准,无法提供违法过程图片,原有的光学胶片相机、单个数码相机抓拍式“电子警察”系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阶段也存在部分“数码 视频”组合式“电子警察”系统和视频摄像机“电子警察”系统,*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电子警察”系统也存在致命缺陷,也必将逐渐被淘汰。2007年推出的高清“电子警察”系统采用高达300万像素的高清晰摄像机作为拍摄取证设备,具有高速连拍、实时视频、视频检测、稳定性高、故障率低等优势,每个违法过程提供3张高清晰的违法过程照片(可达300万像素以上),每张照片均能清晰分辨停止线、信号灯和号牌号码,该类型产品将逐渐成为主流产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定位系统如GPS、伽利略计划及其它重大科技成果将应用于民用需求,实现时、空结合,信息交流更直观、更便捷、成本更低的产品必然会出现。
  
  3、功能多元化的“电子警察”系统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随着“电子警察”系统应用的沉淀、系统的设备将不断标准化和规范化,“电子警察”在技术上将不断改进,用户需求的提高将促成其功能日益完善,性能上也将不断提高。因此未来的“电子警察”系统功能也将突破现有的闯红灯、超速抓拍等单一性,而由蕴含多种技术的更加智能化的综合式“电子警察”来领导。“电子警察”系统的功能将从车辆违法抓拍扩展到交通流量采集、交通监控、交通诱导等多种应用,成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基础设备,加上中心管理平台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形成集预防、控制、打击为一体的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延伸阅读:电子眼工作原理
  
  1、电子眼采用感应线来感应路面上的汽车传来的压力,通过传感器将信号采集到中央处理器,送寄存器暂存(该数据在一个红灯周期内有效)。
  
  2、在同一个时间间隔内(红灯周期内),如果同时产生两个脉冲信号,即视为“有效”,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当时红灯,你的头轮子过线了,而后轮子没出线,则只产生了一个脉冲,在没有连续的两个脉冲时,不拍照。
  
  3、有些情况是:有的人开车前轮越过线了,怕被拍到,于是他又倒一下车,回到线内,结果还是被照了,什么原因?就是因为一前一后的,产生了“一对”脉冲信号(这一对脉冲是在同一个红灯周期内产生的)。
  
  4、黄灯亮时,拍照系统延时2s后启动;红灯亮时,系统已经启动;绿灯将要亮时,提前2s关闭系统,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拍。所以很多出租车司机都知道,差不多就可以走了,一样没事就这个道理。但是建议大家不这样做,因为时机比较难把握哟。

上一篇:两国货船相撞九人失踪 船舶安防建设迫在眉睫

下一篇:夜视监控遇困扰 红外市场上升促激光夜视得发展

相关资讯: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