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自动门国家标准建议
泉州市捷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1/9/9 8:58:18>> 进入商铺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推拉自动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中自动启闭于出入口处的推拉门即推拉自动门(以下简称门),代号为TDM.圆弧推拉自动门,亦可参照使用,代号为YTDM.
二、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3797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
GB5824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三、产品分类
3.1门厚度基本尺寸:
3.1.1门厚度基本尺寸,按门边框构造尺寸区分
3.1.2未列门厚度尺寸系列,相对于基本尺寸系列要在±2mm之内,可靠近基本尺寸系列.
3.2门洞口尺寸系列:
3.2.1门的宽度、高度构造尺寸主要根据洞口安装要求确定.
3.2.2基本门洞口的规格型号见表2.
3.2.3除表2规定外,允许门与门之间任意组合,组合后的洞口尺寸应符合GB5824的规定.
3.3门的基本立面型式:
a单扇门;
b单扇门带上亮门;
c双扇门;
d双扇门带上亮门;
注:①上述单扇质量、双扇的定义系指动扇,其基本立面型式见表3;
②其它型式的门可按用户要求设计制造;
③单扇门可为右开方式或左开方式;
④双扇门为动扇往二侧开方式.
3.4门扇高度基本尺寸分为2100、2400mm两个系列.
3.5门的单扇质量为45、75、125kg三个系列.
3.6按门扇结构区分:
a有框门,代号为Y;
b无框门,代号为W;
3.7按探测装置区分:
a微波探测器,代号为B;
b红外线探测器,代号为H;
c超声波探测器,代号为C;
d电磁感应探测器,代号为D;
e特殊探测器,代号为T.
四、技术要求
4.1材料
4.1.1门体材料采用铝合金建筑型材,也可采用其他材料.
4.1.2门用铝合金建筑型材应符合GB5237规定,其他材料及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4.1.3门和选用的零、附件材料除不锈钢或耐蚀材料外,均应经防锈、防腐蚀处理,不允许与铝合金型材发生接触腐蚀.
4.2装配要求
4.2.1采用型材制做的门框,其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要求.
4.2.2采用型材制做的门框、扇各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平面度应符合表5要求.
4.2.3门构件连接应牢固,结构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以能承受驱动、控制等零、部件的安装和保证门能启闭自如.
4.2.4门梁导轨的水平度,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
4.2.5门边框的垂直度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
4.2.6下导轨与门梁导轨所在的垂直面应平行,其平行度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
4.2.7门框、扇配合间隙应均匀,全闭时,动扇与边框或与定扇的立边间隙极限偏差应不大于±1.5mm,扇与扇的间隙极限偏差应不大于±1.5mm.
4.2.8运行过程中,动扇不得与门梁盖板、定扇和地面刮、擦.
4.2.9门用零、附件安装应位置正确、齐全、牢固,起到各自的作用,具有足够强度,启闭灵活.4.3表面质量
4.3.1门装饰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损伤和影响性能的缺陷,每樘门局部擦、划伤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
4.3.2门相邻构件着色表面不应有明显色差.
4.3.3门表面不应有金属屑、毛刺、腐蚀斑痕及其他污迹.
4.4门的性能
4.4.1门的输入电压应为AC220V±10%,频率50Hz.
4.4.2超声波、红外线和微波探测范围应可调,其探测面积应符合表6要求.
4.4.3探测器安装应保证其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不大于200mm.
4.4.4门应启闭灵敏,当人或物体以0.3m/s的速度通过探测范围时,应正常启闭.
4.4.5门在开启、关闭过程中,快速运行速度应为0.2~0.4m/s.
4.4.6在全开启或全关闭之前,门的速度减至安全可靠的慢速,且可调,缓冲明显,启闭平稳.
4.4.7开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0.5s.
4.4.8堵门保护延时,应不大于18s.
4.4.9门扇全开启后保持时间不大于1.5s.
4.4.10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噪声应不大于65dB.
4.4.11门在切断电源时,手动推位力,应不大于50N.当门动扇质量大于100kg时,推拉力应不大于其门扇质量的5%当量.
4.4.12在湿热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4.4.13门的带电主回路与金属外壳之间应能承受AC1500V、在1min内无击穿现象.
4.4.14门在周围工作环境温度为-10~5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4.15门在周围工作环境温度为40℃,zui大相对湿度为8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4.16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其工作寿命不小于50万次.
4.4.17门的耐风性能:在风速为0~10m/s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五、试验方法
5.1对4.1条内容的检测用目测法进行检测.
5.2对4.2条和4.3条内容的检测
分别用钢卷尺、塞尺、卡尺、水平仪等仪器及目测、手感的方法进行检测.
5.3对4.4.1条内容的检测
用调压器调节电源电压,并用万用表进行检测.
5.4对4.4.2~4.4.4条内容试验
身高为1.5m以上的人,以0.3m/s的速度进入规定的探测范围内,观察门动扇能否开启,动作是否良好,并测取探测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
5.5对4.4.6条内容试验
被测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钢卷尺测量动扇启动后到缓冲前快速运行的距离,并用计时器记取时间,然后求其速度,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5.6对4.4.6条内容试验
将被测门体置于工作状态,启动控制系统,使动扇作全开、全闭动作,观察门扇运行情况是否平稳,连续3次.
5.7对4.4.7条内容试验将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门扇呈关闭位置,起始为静止的人体在探测区内,观察并用计时器取自人体发生移动到门扇启动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8对4.4.8条内容试验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关闭过程中,从接触到堵于门出入口中心位置的人到门自动停止关闭动作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9对4.4.9条内容试验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启闭过程中,自探测器信号消失,到门开始关闭的时间,连
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10对4.4.10条内容试验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45dB的条件下,距门中心前后1.0m,高度1.5m处,用A声级计测量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噪声.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
5.11对4.4.11条内容试验
切断电源,将测力计固定在动扇中间位置,用以缓慢施加于与门扇平面平行的水平力,
将门动扇开启或关闭,记取测力计上的zui大力值,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12对4.4.12条内容试验
按GB4706.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13对4.4.13条内容试验
按GB3797中4.4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14对4.4.14条内容试验
按GB2423.1试验Ab和GB2432.2试验Bb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试验,检测试件外观有无损坏和能否正常工作.
5.15对4.4.15条内容试验
按GB2423.3试验Ca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严酷等级为2d,检测试件外观有无损坏和能否正常工作.
5.16对4.4.16条内容试验
将控制按钮启动,以10~30s周期启闭一次,连续连续往返运行50万次,在全过程中允许更换二次易损件.
5.17对4.4.17条内容试验
将门扇置于开启或关闭状态,沿门的垂直方向以10m/s的风速送风,使门启闭3次,检查门的状态和动作有无异常现象.
六、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
按照本标准第4.1~4.3、4.4.2~4.4.1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6.1.3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每项工程抽检不少于50%,但抽检数不少于两樘.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不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交付.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连续生产五年以上时;
d停止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规章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试验.
6.2.3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由合格产品中抽检3樘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允许返修复检.
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有铭牌,其上应注明:
a商标和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制造日期或编号.
7.1.2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
7.1.3包装上应有"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字样和标志,其图样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包装
7.2.1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进行包装.
7.2.2包装箱应具有足够强度,并有防潮防震措施.
7.2.3装入箱内的产品应保证其相互间不发生窜动.
7.2.4产品装箱后,箱内须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物.
7.3.2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碰撞、应保证产品几何形状不变,表面完好.
7.4贮存
7.4.1产品应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点,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浸入.
7.4.2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应垫高100m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