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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发布时间:2010/4/15 13: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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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GB 11930-89
Regul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 handling no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附录B辐射防护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参考件)
B1协助单位领导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全安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订安全规章制度。
B2制定本单位辐射防护大纲,编制辐射防护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辐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化。
B3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操作安全技术的培训与考核。
B4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新开展工作(或超剂量场下工作)的安全审查。
B5应厂解掌握辐射工作场所各种辐射防护设施分布、性能及其使用方法和各项实验的工艺流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工艺操作人员有效地进行处理。
B6必须掌握开展辐射防护监测所用各种辐射防护仪器的小确使用方法,定期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故障立即排除或送出修理。
B7负责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监测和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对测量结果作出安全评价。
B8协助单位制定辐射事故应急计划。遇到发生事故,除了做好事故中的辐射监测外,还应到现场负责事故应急防护工作。,
B9负责监督本单位放射性物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三废"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深根、刘文与、许昌但、尹远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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