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护服新规定
时间:2014-03-18 阅读:105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阻燃防护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保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金属热加工、焊接、化工、石油等场所从事有明火或散发火花或在熔融金属附近处操作以及在有可燃物质并有发火危险的地方工作时,所穿用的阻燃防护服(以下简称阻燃服),以减免人体由于衣物的燃烧而受到火灾的伤害。 2 术语
阻燃防护服:是指在直接接受火焰及炽热物件后,能减缓火焰漫延,使衣物炭化形成隔离层,以保护人体的安全与健康使用的防护服。 3 技术要求
3.1 阻燃服成品的质量要求 3.1.1 外观:服装质量要求按GB 2661-81。 3.1.2 服装的接合部位贴合或缝合的强度:按4.2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其抗拉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3.2 结构设计
阻燃服包括帽、衣、裤、外衣和鞋盖。 3.2.1 一般结构设计的阻燃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1 轻便并有一定的牢固性,以利于人体的活动。 3.2.1.2 便于穿着和解脱,具有一定舒适感。 3.2.1.3 阻燃服上一般要求明衣袋应带有衣盖,以免积存飞溅熔融的金属或其他污染物。 3.2.1.4 缝制加工按GB 2661-81。 3.2.2 阻燃服必须在适宜处留有通气孔隙,以利排汗和调节体温。但通气孔隙不得影响服装的结构强度,以及孔隙结构不得使外界异物串入服装内部。 3.3 材料 3.3.1 衣料要求:采用经阻燃整理且能耐受多次洗涤(在洗衣机内置入合成洗衣粉,按一般洗衣浓度,温度60℃,洗涤时间15min,洗涤50次以上)的织物。不得采用热熔性和能集聚静电及放电的织物。 3.3.2 缝线要求:不得使用合成纤维纱线。 3.3.3 附件:扣、钩应便于连结和解脱。扣、钩的材质不得使用易熔易燃的材料(若扣、钩缝在服装里面时,不受此限制)。
4 检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检查服装结构形式是否符合3.1,3.2的规定要求。 4.2 服装结合部位的强度试验:从衣、裤成品的四个部位剪取缝合处中心宽50mm,长200mm的试片,将其安装于拉伸试验机上,夹持具宽度为50mm,夹持间距为150mm,以200mm/s的拉伸速度进行拉伸试验,求出各试片的断裂荷重,取zui低值作为结合部位的抗拉强度。 4.3 阻燃性能试验:采用GB 5455-85《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定 垂直法》。 4.4 阻燃性能试验指标 公司主要生产救生和消防系列产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紧急逃生装置、消防员装备、安全装备、保护设备、简易防化服、全封闭防化服、消防隔热服,消防员灭火防护服、避火服、救生服(浸水保温服)、保温用具、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衣圈灯、静水压力释放器、船用属具、船用救生烟雾信号、空气泡沫枪、泡沫炮、灭火器,船用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以及潜水服和潜水装具,救生消防产品,消防水带,接扣,灭火器等等。产品均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和救生设备试验MSC.81(70)要求以及国标的有关要求,并获得中国船级社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其中部分产品已出口到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并深受海内外客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