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辊安标检验检测 众邦
时间:2015-12-07 阅读:816
产品检验原则上在检验机构进行。对确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原则上采取送样检验方式。安标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延续检验、监督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式。安标中心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委托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
抽样样品原则上在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成品库中抽取,必要时也可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中抽取。
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抽样时,可不要求抽样基数。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寄(送)样品或申请延续安全标志时因持证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抽样工作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及时向安标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大型设备延续安全标志时,不满足安全标志检验条件的,可先延续安全标志,待满足检验要求时补做相关检验;延续满一年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对按监督检查方案必须进行监督检验的产品,持证人不能满足安全标志抽样要求时,应在其后90日内提供相应条件。逾期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持证人应自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寄(送)封样样品。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和检验委托书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验依据、调整检验类型、增减检验项目、改变检验方法。检验工作应先核对样品与审查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
监督检验过程中,不得更改、调整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的时限依据产品复杂程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自收到样品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
申办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如在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进行了监督检验或变更检验且满足延续检验相关要求的,其检验结果可作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