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用范围:
2.1.适用于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物品。
2.2.外部尺寸为1.25英寸±0.05英寸(3.18cm)或更小,且其设计外形使得儿童能以任何方式将其插入口中,咬着厚度为1.25英寸±0.05英寸(3.18cm)时,插入口中深度至少为0.25英寸的玩具。
2.3.适用口部玩具.
2.4.此测试适合USA 16 CFR 1500.51,1500.52,1500.53之要求。
3.定义:
3.1.玩具——指任何设计、标贴、广告或其它形式游戏或用品提供给儿童玩耍。
3.2.口动玩具——无论尺寸多少,玩具或玩具部份意识地接触或放在儿童口部使用,例如:哨子和食物盛载物。
4.所用设备:
4.1.咬力测试,如:USA 16 CFR 1500图1所述。
4.2.表式测力计,精度在±0.5lbs,比如:Chatillion DPP-50和DPP-100。
4.3.时钟,精度0.1秒。
5.测试方法:
5.1.样办预备:测试前,每个样办应放置在温度为:20-25℃,相对湿度为:20~70%的环境下至少4小时.
5.2.程序:
5.2.1.确定玩具的年龄组别。
5.2.2.把样办放在咬力测试器的合理位置,有0.25-0.5寸深度于咬力测试器之少于1800弧度位置。
5.2.3.依照表一之相应力度,于5秒内施压咬力测试器。
5.2.4.利用时钟作监查相应力度达10秒。
5.2.5.完成咬力测试后,松散所施力度。
5.2.6.移去咬力测试器后,对测试样本作检查。
儿童年龄组别 | 施力大小 |
0-18个月 | 25+0.51bs |
18-36个月 | 50+0.5lbs |
36-96个月 | 100+0.5lbs |
注:1).如玩具上未标明年龄段,则应做*严格的咬力测试(即非口用玩具50-0.5lbs咬力,口用玩具采用100-0.51bs)。
2).以上为本厂的测试规格要求,如果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将以客户要求为准。
6.测试结果:记录被测试样办之观察结果。
7.报告:
7.1.玩具适用的儿童年龄组别。
7.2.玩具的被测部件.
7.3.施力的大小。
7.4.标明观察现象。
8资料:
8.1.咬力测试是豁免利角、利边、小物体以及摇铃测试要求,分别依照USA 16 CFRl500.48,1500.49,1510.
8.2.小物体、利角、利边或其他危险状况应符合客户要求。
本公司专业生产供应,利边测试器、尖点测试仪、小物体测试仪、摇铃测试器(模板A/B)、玩具跌落测试地板,玩具冲击测试仪、测试圆杆、外露突出物测试圆柱棒、布缝拉力钳、扭力夹具等全套玩具、童车检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