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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油水分离器为环境保护把关

时间:2015-03-02      阅读:2894

   船用油水分离器海事组织下属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了IMO.MEPC.107(49)决议案。该决议对舱底油水分离器提出了新要求。通过此船用油水分离器可对船舶上的含各种燃料油、密度*的残余渣油以及由氧化铁、表面活性剂等配置的乳化液混合物舱底水进行有效处理。
  因为环保的要求,所以排到江河湖海里船舶机器处所产生的污水是必须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的,船用油水分离器系统工作原理和工作流程:1水由AOD泵(气隔膜)进入--> 2流量控制阀进入-->3*级蜂窝室,水冲洗,由于在其内部有很多紧密的蜂窝状的隔层,在水上流过程中水中的微小的颗粒沉降在蜂窝室,废水上流进入--> 4网状布水孔(5/32")进入--> 5吸附室和萃取室,水流进入由JT57液体过滤介质组成的油吸附室,在这个过程中油和油脂被大量的吸附以及萃取大量的复杂的重金属、有机物、TSS、BTEX、PCB和许多水中污染物。然后水流在吸附室转向上行进入-->6第二级蜂窝室,水流通过第二级紧密的蜂窝状的隔层,三次换向上下流动,而残留的微量的油将上浮收集在其上部,水流进入 -->7清水室,zui终水由清水室底部排出。对于在第二级蜂窝室和清水室上布的残留的微量的油由设置在其顶部。
  船用油水分离器检查的要点:
  A.防污证书的检查:查阅IOPP证书(或OPP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书所载的油水分离器型号、性能、zui大处理量及残油舱、污水舱容量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定,特别要检查不同建造年份船舶装设的船用油水分离器是否符合以下认可标准:1994年4月30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否符合A.393(x)决议通过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性能标准和试验规范建议案的要求;1994年4月30日以后建造的船舶,还应否符合MEPC.60(33)决议通过的《船用油水分离器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第6条的要求(对滤油设备,在初次和定期检验时,应提供循环设施使滤油设备在舷外排放关闭的状态下进行试验);2005 年1 月1 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2005 年1 月1 日生效的MEPC.107(49)《修订的船用油水分离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第6条的要求(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 ppm 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B.《油类记录簿》的检查:检查《油类记录簿》的记录是否正确规范,排放地点和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公约要求,船用油水分离器舱底水的转驳和排放、残油的处理、油渣的焚烧及焚烧后的灰烬处理等是否进行规范的记录,污水柜、污油柜的实际液位是否与《油水记录簿》的记录相符。同时注意船用油水分离器残油的处理量、废油焚烧炉烧掉的和排岸接受的数量总和是否与船舶所耗用的燃油数量所产生的废油量(V)相符(废油量估算公式:V=KCD其中K值燃料油取0.01%、重柴油取0.005%,C值取燃油日耗量以吨计,D值取两港口zui大航行时间以天计)。如果发现记载伪造事实,存在非法排污嫌疑,应进行船用油水分离器详细检查。
  C.外观检查:下机舱后,首先检查船上配备的油水分离器的型号、额定处理量是否与IOPP(或OPP)证书上所载一致,船用油水分离器的外观是否整洁,管路、阀门标示是否清楚,布置是否与管路图相同,是否存在非法旁通管或私自改装过或刚拆装过的痕迹,是否有操作说明,然后要求负责的船员口述油水分离器的的操作过程,看其是否正确、熟练。
  让船员启动船用油水分离器并运行一段时间,检查相关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对于正压式的一、二级压力差不能太大(一般小于0.05MPa),否则级间过滤器太脏可判断疏于保养;如果报警器持续报警,改用干净淡水作为测试水样让其流过报警器,2分钟后,若报警仍继续则可能报警器内的油分计已被污染。检查船用油水分离器出现以上问题,可判定该油水分离器长时间未用或疏于保养,影响油水分离器的工作性能,应限期责令船员拆开油水分离器消除存附于过滤设备和油分计上的污油和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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