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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厂商性质
深圳市所在地
东莞市智能排水检测系统餐饮企业过程、
末端自动监控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在线监测过程中油烟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性能、安装调试、验收、运维管理、质量保证的有关要求。
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固定式和便携式两类餐饮业油烟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固定式设备主要适用于在固定的采样位置对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污染物进行*监测以监控其油烟污染物排放变化规律并对异常排放进行预警:便携式设备主要适用于对非特定的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并对异常排放进行督导
本工作指引指导餐饮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联网对接工作,包括过程监控智能系统的设备组成、采集数据参数、安装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的基本内容和联网对接要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DB44/T1947-2016)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令第 28 号)
■ GB/T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 H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HJ/T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 SZDB/Z254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1. 用电监管
用电监管,是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2. 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统称为油烟
3. 油烟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对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浓度、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所需全部软硬件设备,简称 OMS。
4. 治污设施运行监管
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主要产污设备、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工艺、用电监管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 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5.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动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
6. 数据采集传输仪
东莞市智能排水检测系统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 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称数采仪。
7. 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 步骤, 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四、监控要求
1.在线监控要求
东莞市智能排水检测系统
油烟治理设施监控:油烟净化器用电电流状态,风机用电电流状态。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监控:油烟浓度,非甲烷总烃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