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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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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 IEC 61241-1:1999)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baozha泄压指南(NEQ NFPA 68)
GB/T 17919 粉尘baozha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baozha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2
木材衍生材料 wood-derived materials
木材衍生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锯末、刨花、木屑、木粉和一些废料。
3.3
易爆燃木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µ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质粉尘颗粒。
3.4
低baozha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测量。
3.5
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
异物 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塑料扣件等)等
3.7
气力输送系统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将物料颗粒从一端输送到另一端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
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2.1.8]
4 一般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对于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或有可见粉尘云存在的空间或建筑,应视为具有baozha危险。有baozha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GB 15577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GB50016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的要求,以及本标准第6章中的要求。
4.3 用于隔离粉尘baozha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在安全泄压前应能防止baozha压力对防火墙体的损毁。
4.4 有管道穿越的防火隔板墙应做防尘渗透保护。
4.5 为了泄爆而在墙上设置的洞口应该由与墙体具有相同抗爆保护等级的门作为保护。平时,这些门应该始终保持关闭状态,且不应将这这些门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4.6 对不易于清理的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倾角60°的倾斜面设计。
4.7 凡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4.8 与木质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和装置,其表面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4.9 对难于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4.10 用于易爆燃木质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4.11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系统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
4.12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15577的要求。
4.13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5 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所有气力输送系统、除尘系统、机械传送系统以及用于传送、调整大小、粉碎、干燥或其他木材加工、木材衍生材料及其他替代或补充木材的纤维质材料的所有类型的机械设备,均应符合本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