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衣指标及资料
时间:2011-08-04 阅读:746
标示
4.1 本身可浮救生衣须以不能去掉的方式标示以下各项─
.1 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以及救生衣名称(如有的话);
.2 如属可以反面穿上的救生衣,则在救生衣的双面有“PERSON OF 32 KILOGRAMS OR MORE”字样,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如属只可单面穿上的救生衣,则上述标示须在救生衣的外面;
.3 “APPROVED”字样,而在该字样前面则有“HONGKONG”或认可该救生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的名称,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
.4 制造年份;
.5 如属可以反面穿上的救生衣,则在救生衣前部双面有“FRONT”字样,字母大小不得少于12毫米。如属只可单面穿上的救生衣,则上述标示须在救生衣前部的外面。
5. 供体重少于32公斤的人使用的本身可浮救生衣,须符合第1.1至6.1段的规定,但第4.1.2节则为该等救生衣须标示“CHILD”字样。该等救生衣须在淡水中提供至少66.7牛顿的浮力。在淡水中浸没达24小时后,其浮力不得降低多于5%。
6. 指示及资料
6.1 规定须包括在附表12第I部所指明训练手册的指示及资料,须以适合包括在该训练手册的形式载明。指示及资料须以清楚而扼要的形式用英文写成,并须包括救生衣的穿上及稳固,以及救生衣灯(如装有的话)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