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通信电缆线 被判7
时间:2010-10-17 阅读:1846
盗窃通信电缆线 被判7年
据了解,杜某和王某系眉山市东坡区某村农民, 2010年4月27日凌晨,经事先踩点,杜某与王某骑摩托车到达青龙镇立交桥下氮肥厂后门处,爬上院墙用剪刀钳将彭山县电信公司的80余米通信电缆线盗走,后销赃获得1417.5元。经鉴定,该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708.5元。尝到甜头后,2010年5月7日二人又用同样的方法在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一公路旁将眉山市东坡区电信公司的电缆线盗走,又获赃款720元。经鉴定,该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544.5元。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日前对一起盗窃通信电缆线线的被告王某和杜某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二被告人赔偿中国电信股分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的经济损失17253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