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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

时间:2017-09-18      阅读:1267

  附 录 D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
 
  D.1 制造商按本部分及第1章所列防爆型式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均须送国家*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相应标准规定进行防爆检验,取得防爆合格证。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它制造商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D.2 检验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两项内容。
 
  D.3 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c)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机构盖章,一份存检验机构,一份存送检单位。
 
  d)检验机构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D.4 样机检验须送下列样机及资料:
 
  a)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样机;
 
  b)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c)有关检验报告;
 
  d)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
 
  D.5 样机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发给“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D.6 取得“防爆合格证”后的产品,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机构重新审查,必要时进行送样检验,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机构备案。
 
  D.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用许可证”。取得“工业试用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工业试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由原检验机构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运行报告、本部分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D.8 对于既适用于I类又适用于Ⅱ类的电气设备,须分别按I类和Ⅱ类要求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
 
  D.9 检验机构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当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销“防爆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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