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设备防火与防爆措施
时间:2015-12-28 阅读:692
1.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相关防爆电器。
2.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防爆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下限的50%以下。
3.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4.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5.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zui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6.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7.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防爆报警(声、光)灯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火灾的措施。
9.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