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院同步录音像监控
时间:2014-08-06 阅读:1557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等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以及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网络条件下,系统还应当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视(音)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具有文字传输功能,可以通过手写板实现前端与控制端利用文字信息进行沟通。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放大处理,对每一路视频信号亮度、色度、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视(音)频交流等功能。
10.根据两级或两级以上、并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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