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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手持发出连续红光火焰,持续时间不少于 60 s;
红光光强不少于 15 000 cd ;
拉发至引燃信号的延续时间应不少于 2 s
在一30^-+65℃的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应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0℃及高温+“℃,并能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应能在高温+“℃及相对湿度 90%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
在备发状态浸入水下 10 cm,历时 5 min后,应不影响其使用性能。
水平地浸入水下 lm,历时 24 h左右,应有效地起作用。
能承受 200o NaCl溶液的盐雾试验.
按规定试验方法从2m高处自由跌落后,仍处于安全状态,并有效地起作用.在点燃后和燃烧时,不会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任何人员.
引燃至徽烧始终不得有火焰的(或带有火焰信号的)物质燃烧残渣滴落物.
用lm,的试验盆或水槽,在水面加入21庚烷,然后在其上方1. 2 m高处引发一红光火焰信号,燃烧过程的滴落物不得将庚烷引燃.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0^-25 0C
手持红光火焰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