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410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测试仪试验方法
时间:2016-04-08 阅读:772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测试仪试验方法
型号:KS-57D
1.原理
将试样水平地夹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高度火焰点燃试样的自由端15
s后,确定试样上火焰是否熄灭,或何时熄灭,以及试样燃烧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
2.试验装置及器具
2.1 燃烧箱
燃烧箱用钢板制成,结构示意图见图1,尺寸见图2。
燃烧箱的前部设有一个耐热玻璃观察窗,该窗可整块盖住前面,也可做成小型观察窗。
燃烧箱底部设10个直径为19 mm的通风孔,四壁靠近顶部四周有宽13 mm的通风槽。整个燃烧箱由4只高10
mm的支脚支承着。在燃烧箱顶部设有安插温度计的孔,此孔设在顶部靠后*部位,中心距后面板内侧20 mm。
燃烧箱一端设有可封闭的开孔,此处可放人装有试样的支架,另一端则设一个小门,门上有通燃气管用的小孔,支撑燃气灯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标志板。
燃烧箱底部设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盘(见图3)。此盘放置在两排通风孔之间而又不影响通风孔的通风。
图3.收集盘
2.2试样支架
试样支架由两块U形耐腐蚀金属板制成的框架组成,尺寸见图4。
图4.试样支架
支架下板装有6只销子,上板相应设有销孔,以保证均匀夹持试样,同时销子也作为燃烧距离的起点(*标线)和终点(第二标线)的标记。
另一种支架的下板不仅设有6只销子,而且支架下板布有距离为25 mm的耐热金属支承线,线径0.25 mm(见图5),该种支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安装后的试样底面应在燃烧箱底板之上178 mm。试样支架前端距燃烧箱的内表面距离应为22 mm,试验支架两纵外侧离燃烧箱内表面距离为50
mm(见图2和图4)。
2.3 燃气灯
燃气灯是试验用火源,燃气灯喷嘴内径为9.5 mm,其阀门结构应易于控制火焰高度,并易于调整火焰高度。
当燃气灯置于燃烧箱内时,其喷嘴口部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 mm处(见图2)。
2.4 燃气
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比性,供给燃气灯试验用可燃性气体使用液化气,也可采用燃烧后热值约为35 MJ/m3~38
MJ/m3的其他可燃气体,例如天然气、城市煤气等。
当进行仲裁试验时,推荐使用液化气。
2.5金属梳
金属梳的长度至少为110 mm,每25 mm内有7~8个光滑圆齿。
2.6 秒表
测量时间所用秒表准确度不低于0.5 s。
2.7温度计
温度计量程应为150℃以上,准确度为1℃。
2.8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400 mm 以上,准确度1 mm。
2.9通风橱
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倍~110倍,而且通风橱的长、宽、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在燃烧箱zui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 mm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在0.10 m/s~0.30 m/s之间。
3. 试样
3.1形状和尺寸
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见图6。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 mm。
以不同种类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比较时,试样必须具有相同尺寸(长、宽、厚)。通常取样时必须使试样沿全长有相同的横截面。
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则应保证下列zui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
a)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 mm~60 mm,长度应至少为356 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宽度。
b) 如果零件宽度大于60 mm,长度应至少为138
mm。此时,可能的燃烧距离相当于从*标线到火焰熄灭时的距离或从*条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
c)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 mm~60 mm,且长度小于356 mm或零件宽度大于60 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本标准试验;宽度小于3
mm的试样也不能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3.2 取样
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并且要将5块(或更多)试样在燃烧箱中分别试验。取样方法如下:
a) 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500 mm的样品,并将距边缘100
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匀取样。
b)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c)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又必须按本标准进行试验,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zui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
mm进行试验。此试验结果不能用于鉴定、认证等情况,且必须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制样情况。
d) 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 mm,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试样厚度为13 mm。
e) 若零件厚度不均匀一致,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统一为zui小部分厚度。
f) 若零件弯曲无法制得平整试样时,应尽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试样拱高不超过13 mm;若试样拱高超过13
mm,则需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 mm×l00 mm),厚度取零件的zui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 mm进行试验。
g) 层积复合材料应视为单一材料进行试验,取样方法同上。
h) 若材料是由若干层叠合而成,但又不属于层积复合材料,则应由暴露面起13 mm厚之内所有各层单一材料分别取样进行试验,取样示例见图7。
图7.取样示例
如图7所示,材料A与材料B之间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单独进行试验。材料B在厚度13
mm以内,且与材料C紧密结合,所以材料B、C应作为层积复合材料,切取13 mm进行试验。
3.3 预处理
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23℃±2℃和相对湿度45%~55%的标准状态下状态调节至少24 h,但不超过168 h。
4 试验步骤
4.1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符合4.2.5规定的金属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
4.2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使火焰高度为38mm。在开始*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 min,然后熄灭。
4.3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自由端与U形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带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燃烧试验。
4.4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并使火焰高度为38mm,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15 s,然后熄掉火焰(关闭燃气灯阀门)。
4.5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注意观察燃烧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
4.6当火焰达到第二标线或者火焰达到第二标线前熄灭时,同时停止计时,计时也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若火焰在达到第二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标线起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部分的长度。
4.7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
4.8燃烧速度的要求不适用于切割试样所形成的表面。
4.9如果从计时开始,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 min时中止试验,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
4.10当进行一系列试验或重复试验时,下一次试验前燃烧箱内和试样支架zui高温度不应超过30℃。
4.11计算燃烧速度(V)按下式计算:
式中:
V——燃烧速度,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L——燃烧距离,单位为毫米(mm);
T——燃烧距离L所用的时间,单位为秒(s)。
燃烧速度以所测5块或更多样品的燃烧速度zui大值为试验结果。
6 结果表示
6.1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15s,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或试样能燃烧,但火焰达到*测量标线之前熄灭,无燃烧距离可计,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均记为A-0 mm/min。
6.2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60 s内自行熄灭,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 mm,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记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