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仓库防爆区域规划需变更的部分
时间:2015-08-22 阅读:5758
根据《爆炸品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甲类危化品仓库周转仓库一和周转仓库三存在易燃物质比空气重,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2个区域。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分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15米,地坪上的高度为7.5米及半径为7.5米,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米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如图)。
根据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2.5.3条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中明确规定断路器、配电盘、控制开关及按钮灯具、插接装置、接线箱(盒)在1区和2区内均适用隔爆型(参见GB 3836 2标准)。
第2.5.8 一、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二、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和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五、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六、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性线
根据以上原则应对原图纸进行如下改进:
- 周转仓库一和周转仓库三中两个配电箱及两个火灾报警控制器需变更为隔爆型;两个配电箱内部断路器、隔离开关应选择隔爆型;两个配电箱内部的单级开关宜变更为双极开关隔爆型;
- 周转仓库一和周转仓库三周围宽15米高7.5米内区域内的路灯(包括库房区域的挂墙式路灯和3盏厂区区域路灯3-1,3-2,3-3)、双管荧光灯、吸顶灯均改为隔爆型;
- 周转仓库一和周转仓库三中控制开关及按钮灯具应改为隔爆型;
- 周转仓库一和周转仓库三周围15米区域内如需设置接线盒,应采用隔爆型接线盒;
- 周转仓库区域内的4个摄像头应选用隔爆型;该区域内的1个电子围栏及脉冲器应更换位置;
- 该区域的电缆导线选择满足危险区域要求,边墙式排风机、部分灯具、插座箱及空调原图选择为防爆型所以不需变更。
2区以内范围所有电气设备要求采用防爆型设备。原设计只有1区采用防爆设备,为达到消防验收通过的目的现拟定两种改进方案:
方案1:把2区范围内的照明(包括仓库区域内路灯、叉车空桶间灯和门前吸顶灯)、配电箱等修改为防爆型;
方案2:把2区范围内的灯具(包括仓库区域内路灯、叉车空桶间灯和门前吸顶灯)、接线盒等设备修改为防爆型,配电箱移到丙类仓库周转仓库二内。
下面把两种方案作比较:
修改内容 | 方案1 | 方案2 |
防爆荧光灯 | 8盏 | 8盏 |
防爆吸顶灯 | 31盏 | 31盏 |
防爆路灯 | 16盏 | 16盏 |
防爆照明开关 | 28个 | 28个 |
防爆摄像机 | 4台 | 4台 |
防爆配电箱 | 2个 |
|
防爆火灾报警控制箱 | 2个 |
|
防爆接线盒 | 少量 | 若干 |
导线BV-4*2.5 |
| 3000米 |
导线BV-5*6 |
| 2500米 |
导线BV-3*2.5 |
| 900米 |
导线BV-3*4 |
| 150米 |
镀锌钢管G100 |
| 320米 |
防爆中间箱 |
| 2个 |
电缆井 |
| 2个 |
红色字体为原有设备和材料修改,蓝色字体为新增设备和材料
经比较方案1节约成本和人力,还能更方便的进行对该区域内用电设备的操作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