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规密集出台 我国电梯安全立法工作任重道远
-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 2016/1/11 15:48:0317545
国家标准委7月发布《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了安全保护装置、紧急救援装置、驱动主机等13项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该标准由我国自主研制,目前上尚无相关的标准,填补了多年来国内外电梯行业缺少电梯报废相关标准的空白,新标准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梯安全立法引关注
据介绍,电梯是模块化设计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受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电梯整机的使用寿命存在很大差异,难以制定电梯整机的判废标准。因此,通过制定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进行报废与否的判定,再决定电梯整机是否需要报废,是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可行途径。标准明确将机械损伤、非正常磨损、锈蚀、材料老化、电气故障、电气元件破损等6种影响安全运行的失效或潜在失效模式作为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为存在风险隐患需要报废部件提供了技术依据。(人民)
首部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发布
10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由上海市特检院作为起草单位编写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指导全国开展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目前,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展了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上海市还将其列入201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并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技术规范》,但全国尚无统一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特检院受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委托组织编写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先后多次邀请国内技术专家开展研讨,结合全国已经开展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地方的经验,在该院负责起草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基础上进行整合完善,制定了这部能指导全国各地开展在用电梯安全评估的导则。
目前,上尚无类似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技术标准。该导则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全国各地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地开展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对加快推进在用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提升在用电梯的安全性能,服务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上海)
上海 电梯救援电话须24小时有人接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上海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要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此外,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等规定同时出台。
《办法》还规定,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东方)
内蒙古 违规高罚款3万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医院、机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新安装的乘客电梯以及10层以上的住宅电梯,应当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备备用电源。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未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塞北)
广东 电梯使用管理人为首负责任人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涉及13项安全管理义务,首负责任制将推动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主动管理,只要履行好法规规定的13项安全管理义务,出现事故的风险将大大降低,避免发生事故后再被动管理的“高成本”。《条例》明确了生产者、维护保养者、使用管理者等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建立了清晰完善的责任链条,还建立了安全评估制度、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等责任机制,将有效解决电梯的设备责任主体不清,设备隐患长期存在以及发生事故无从追究的问题。
针对管理人先行赔付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使用管理者先行赔付垫付被从草案稿中“拿下”,首负责任不再涉及赔付或垫付,只涉及安全管理义务。(法制)
新疆 危及安全的电梯应立即召回
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梯应立即召回。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亚心)
湖北 乘客被困使用单位将被罚
11月11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若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不少老旧电梯在超期服役。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价,并据此进行报废、改造、修理等处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质监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投诉3次以上,如果经确认故障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楚天)
山东 出厂特种设备存缺陷应召回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电梯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单位。(山东)
重庆 六种电梯明年禁止销售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办法》明确,禁止销售以下6类电梯,即未经许可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利用报废或翻新部件拼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也属于禁止行为。(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