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 2015/12/14 11:23:3515408
建立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积极对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进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地选取90个获“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开展应用试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汇集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做好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上述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商委、市网信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市经济信息委。
(十三)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工作,建立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规范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加强网络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大力推广应用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实现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虚实对应。建立网上消费维权体系,完善网络交易投诉和维权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委。
(十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强化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加大信息组织和公开力度,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建立有关专题栏目。建立行政审批网上大厅和行政权力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制定《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暂行细则》。完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系统和对外公示平台。对通过抽查、举报、执法等履职手段发现企业在信息公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示制度,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实现年报公示率、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十六)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建成“信用重庆”网站,归集整合各级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现“信用重庆”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网站要加快与“信用重庆”网站连接,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重庆”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5号),推进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在2015年12月底前建成电子政务云平台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十八)健全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自然人、法人、地理空间三大基础数据库,提升集约化水平。
整合构建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推进政务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并完善自然人、法人、地理空间三大基础数据库,推进三大基础数据库核心字段集中存储,提升集约化水平。上述工作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九)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
拓展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扩大联合征信范围,力争到2015年年底实现全市信用信息征集覆盖所有行业(领域),联合征信数据库信息达到4500万条。涉及市场主体、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二十)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梳理政府数据资源,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标准体系,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政府各部门。
(二十一)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积极发展征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大力培育征信市场,鼓励征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开展相关试点。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查处力度,全面落实查询及使用诚信信息制度,推进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上述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十二)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加大市级大数据重点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重庆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支持,积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大数据企业进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资质认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大数据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加快自身大数据产业建设。上述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网信办、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十三)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督导落实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研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上述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二十四)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出台重庆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意见》,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重庆市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和运用提供依据。涉及地方立法工作任务的,按照立法计划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十五)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
编制大数据共享开放指南,发布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建设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安全认证体系,推进制定大数据采集、管理、交换等标准,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建设。完善企业统计数据发布指标体系,探索部门间数据共享。上述工作在2020年年底前分步出台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网信办、市统计局。
(二十六)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建立可视化和智能化的大数据应用分析模型,引导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开展数据采集、监测,提供数据挖掘和行业分析应用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大数据交易研究,搭建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重庆市大数据交易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及科研机构利用民生领域大数据开展研究,开发个性化便民服务应用。充分利用公共云计算服务资源,在重点民生领域推进试点示范,推广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云服务。实施“互联网 ”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组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上述工作在2020年年底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及时跟进国家拟出台的新政策,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二)严格督查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本意见实施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