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的指导意见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 2015/12/7 9:24:2615916
(十二)促进产业集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产业集聚。有条件的盟市结合云计算产业园和软件园建设,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改造现有厂房兴办互联网经济孵化器、集聚区或电商园区,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于重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时给予倾斜,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盟市、旗县(市、区)留存部分,用于支持互联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达到享受自治区扶持电价政策所需条件前设置一定期限的经营过渡期,在此期间按相关扶持电价政策执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对特色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育等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地政府对互联网企业所需工作场所、人才公寓以及云计算、数据中心等公共资源给予政策支持。(自治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三)培育。创新招商模式,推进以数据开发换项目、以平台建设招项目、以投资模式创新引项目,大力引进和推动阿里、百度、腾讯、京东等国内互联网企业优先向我区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资源和市场渠道,优先在我区建立培训或创业基地,可参照有关支持政策奖励。加强资源整合,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优先委托区内企业运营开发,力争催生一批信息技术。对入围全国互联网或全国软件的服务型企业(不重复计算),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十四)鼓励创新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互联网企业登记注册可实行“先照后证”。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形式设立互联网企业。简化互联网企业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使用自有、租用的住宅或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大学生创业计划,搭建大学生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和辅导大学生互联网创业。对于符合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的重点孵化项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采取资金资助、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支持。举办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对在我区落地注册企业的获奖项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资助。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和社会性组织创建互联网众创园,支持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各种形式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呼和浩特市要发挥优势,起到示范、作用。(自治区责任单位:工商局、党委网信办、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十五)强化市场带动。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深入推动信息消费业态培育、重大信息消费平台建设。加快制定并落实政府部门采购本地云计算服务商、互联网企业的相关产品和信息服务的政策。普遍推行基于云计算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外包,大幅减少政府和企业自建数据中心,逐步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信息系统向云计算中心迁移。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自治区内云计算数据中心服务,各级政府可通过各种途径给予支持。(自治区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加强人才支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互联网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凡在国内外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区创业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结合“草原英才”计划,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及其团队,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团队不低于50万元经费资助,对团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对团队核心成员职称评定、家属就业、子女入学、落户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各高校要加大互联网行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调整专业课程结构,加强对计算机专业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保障本土人才供给。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我区一批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向应用技术院校转型,建立一批实训基地。鼓励互联网、云计算企业设立培训机构,与我区互联网相关产业园合作共同设立培训机构或实训基地,或与高校合作建设实训基地,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验收后,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七)加大资金支持。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认定,经认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网络运营补助以及引进人才等。自治区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互联网经济发展。对于新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以及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鼓励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和风投资金投资互联网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贷款、私募债券、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互联网相关企业,参照自治区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奖励。(自治区责任单位: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提升网络基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共享。深入实施宽带战略,支撑数字家庭、两化融合、公共服务、智慧城市等深度应用,以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共场所提供免费无线宽带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申请建立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区域互联网转接点,以及创建宽带示范城市等。鼓励市场竞争,进一步降低信息网络资费,提升宽带网络速率、信息服务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打破网络接入垄断,允许多家电信企业、广电企业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企业进入同一住宅小区或办公楼宇或工业园区开展宽带接入,允许云计算服务商、互联网企业利用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电力、广电等行业富余的通信管道资源承担我区异地灾备网络传输和本地网络接入业务。(自治区责任单位:通信管理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铁路局等部门)
(十九)构建诚信体系。加强网络信用体系和可信交易保障环境建设,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依法加强对信息服务、网络交易行为、产品及服务质量等的监管,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并将侵权、假冒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自治区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党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科技厅、公安厅)
(二十)保障网络安全。引进培育国内网络安全品牌和骨干企业,培育支持本土网络安全企业,支持重点行业购买网络安全服务,加强自主可控安全产品的推广应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运行机制,健全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实现互联网数据资源的安全存储与灾难备份,加快网络安全保障基础设施智能化和全覆盖。建立全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网络安全与保密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坚持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推进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名及EID(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鼓励数字证书在互联网上的应用。(自治区责任单位:党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一)加强宣传培训。支持举办互联网学术会议、发展论坛、创新沙龙、创业大讲堂等多层次、多形式、多受众的交流活动。组织评选年度互联网企业和人物等。主要媒体开辟“互联网+”宣传专栏,定期报道先进,树立典型,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互联网文化氛围。分类分层开展“互联网+”业务培训。(自治区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十二)强化合力推进。建立自治区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涉及互联网应用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要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审议。(自治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推进工作,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明确工作职责和思路目标,突出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推动我区互联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