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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工作指引(试行)》发布,含客运、货运场景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01月07日 08:44:00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
点击量:38674
导读:无人驾驶汽车应在指定区域内开展运输应用试点,并通过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估。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山东省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共八章,对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的适用范围、应用场景、应用试点主体、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等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路等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使用无人驾驶汽车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指引所称的“无人驾驶汽车”,是指按照国家《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具备L3、L4或L5级别自动驾驶功能,且经工信部门纳入产品准入范围的汽车。
 
  应用场景
 
  无人驾驶汽车应在指定区域内开展运输应用试点,并通过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估。该部分内容分类型明确了运输应用试点中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场景规范,包括客运场景和货运场景。
 
  应用试点主体
 
  从事无人驾驶应用试点的主体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登记相应业务类别,车辆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建立明确的服务流程和窗口,为应用试点主体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渠道。
 
  运输车辆
 
  从事道路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无人驾驶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软件系统升级需按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执行,重大变更需第三方安全评估。车辆需依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人员配备
 
  分领域明确了人员配备要求,以及安全员、远程安全员的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职责。
 
  安全保障
 
  从安全生产制度、运输安全保障、运行状态信息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安全告知、应急处置6个方面明确了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规范与要求。
 
  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应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定职权督促无人驾驶运输应用试点主体严格按照各级各部门有关要求开展运输应用试点。鼓励建立无人驾驶专家委员会,提供政策、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咨询支持。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试点区域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的“山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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