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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据条例》发布

2025-02-03 09:12:29 广州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34818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1月2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广州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已于1月22日公布,将于2月28日起施行,为数据要素创新驱动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将引领带动数据行业发展,提升数据基础制度保障力,促进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
 
  一、《广州市数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发展,近年来密集出台政策法规,对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作出了系列部署。广州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源丰富、应用场景广泛,进一步深挖数据要素潜能,能够催生极大的改革红利。
 
  2019年以来,广州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要素的决策部署和落实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培育两级数据要素市场,规划建设城市大数据平,高标准推动数据交易场所落户南沙,在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数据采集责任清单编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业数据空间建设、数据经纪人等方面取得一系列创新成果。2023年底,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数据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将我市近年来数据要素配置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强化巩固前期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成果,为接下来数据管理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二、《广州市数据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价值?
 
  (一)“我的数据权益将受到更好保护”——探索数据权益保护机制
 
  数据流通交易和产业生态要走向繁荣,必须健全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为适应数据流通交易中对权益保护的需要,《数据条例》在总则提及,积极应用现有成熟的法律框架,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人格权益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保护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财产权益。
 
  数据要跑起来,还面临众多挑战。数据权益究竟如何确定?在数据要素市场章节开篇,就明确要积极探索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让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并发挥更大价值。
 
  (二)“我可以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创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
 
  2024年8月,广州正式全面启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数据条例》在制度设计时也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分别进行规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将发挥“守门员”的作用,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服务渠道,突显其公益属性和定位。其他市场主体则发挥各自在技术、分析和场景上的优势,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并通过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获得收益。这是落实国家层面关于“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鼓励市场内主体开发公共数据,融合多源数据”等有关规定,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数据、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更好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升数据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在公共数据产品合规安全方面,《数据条例》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的规定,实行合规审查、安全审查和算法审查,让公共数据既“放得活”又“管得住”。
 
  (三)“我能以多种角色进入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提到数据要素市场,很多人会首先想到数据交易。但实际上,数据交易只是数据流通的一个环节。对整个数据要素生态来说,还要调动各类组织的积极主动性和广泛参与度,并增加各类组织和个人对数据价值释放的“获得感”。《数据条例》在数据流通的条款设置突出体现一个“多”字:
 
  一是市场参与主体多。不局限于数据交易等单一环节或数据交易场所等单一主体,而是构建数据供需双方、数据交易场所、数据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为培育有序协调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发展方向。
 
  二是市场参与途径多。促进数据要素通过多元化方式流通,不局限于数据交易单一环节,还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
 
  三是政府保障措施多。政府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程中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参与者,更是提出有关部门应制定数据要素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专项资金、投融资、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我交易数据产品将更有保障”——规范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
 
  《数据条例》还提出社会数据场内场外交易相结合的模式,在场内交易方面对数据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确保交易环境公平有序、安全可控且全程可追溯,交易方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为数据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规导向与操作框架。
 
  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方面,2024年10月,中办、国办正式公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场内交易模式。《数据条例》作为《意见》公布后首部数据管理地方性法规,在鼓励数据产品与服务的依法交易基础上,规范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场内交易的范式。
 
  (五)“我的数据资产将会增加”——探索数据资源入表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
 
  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据上升为新型生产要素,甚至有望取代土地、劳动力成为部分企业最核心的生产要素。
 
  为进一步激活数据价值,《数据条例》提出,强化数据资产管理、价值评估和信息披露,推动企业规范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为数据资源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开绿灯”,将进一步让数据资产“看得见”,使数据财富增值。
 
  小到一家企业,大到一个区域、一个行业,数据要素都能变成资产。在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基础上,促进数据要素国民经济的统计核算,两者相辅相成,在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发展数字经济上起到基础性作用。自2021年起,广州海珠、深圳南山等区域已经获批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而广州此次更进一步,在《数据条例》提出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数据资源入表和数据要素统计核算,不仅有利于实现数据资产化,充分发挥数据对生产效率提升的乘数倍增效应,更有利于规范数据财富积累机制,实现全社会共享共用数据要素发展成果。
 
  (六)“我的数据上下游链条将被打通”——推动建设可信的行业数据空间
 
  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行业上下游把数据链条打通,形成了产业价值,才能够最终赋能实体行业。近日,国家数据局正式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其中提到“支持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建设企业可信数据空间,构建多方互信的数据流通利用环境,协同上下游企业开放共享高质量数据资源。对面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提供普惠便利数据服务的企业可信数据空间予以重点支持。”
 
  《数据条例》恰恰是对上述国家数据局的行动计划进行回应,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安全可信的行业数据空间,整合利用行业领域数据资源,畅通数据要素供需对接路径,带领行业整体进步。此举不仅有助于推动数据产业的集聚与升级,更将促进数据产业生态的良性循环,为广州乃至全国的数据产业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开启数据产业新篇章。
 
  (七)“我通过南沙与港澳数据协同更加便捷”——立足南沙深化粤港澳数据开发合作
 
  2022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并提出“加快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这一重大试点任务,可见南沙被赋予的站位是非常高,其中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也在其建设过程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广东省“数据二十条”也强调在南沙打造数据要素市场“湾区模式”。近年来,南沙正全力打造全国数据创新能力高地,在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省级数据交易场所落户、数据跨境流动交易等方面逐渐形成示范效应,并制定“南沙网络数据九条”,围绕数据跨境流动交易、数据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和集聚等领域提出覆盖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专项扶持条款,全面竞速数字经济新赛道。
 
  基于此,《数据条例》紧抓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重大发展机遇,在制度设计时以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为抓手,赋予南沙各类制度试点的安排,比如积极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培育数据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以及推动与港澳营商环境和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数据跨境共享互通互认机制,打造数据跨境应用场景等。
 
  全文如下
 
  广州市数据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数据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第三条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享有的人格权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协同管理,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人才培育、数据文化建设、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的领导作用,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流通应用。
 
  第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构和本领域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机构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责任机构。对确定责任机构有异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制定本市数据采集责任清单编制规范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结合本机构职能编制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城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另行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大数据平台或者数据共享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在城市大数据平台归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回流至各区及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和开放目录,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管理其开放的公共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并反馈数据开发利用情况,不得将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确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推动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处理者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费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管理。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合规审查、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等相关规定,符合约定的用途、范围、方式、期限等,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四条 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将公共数据提供给数据处理者。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创新应用模式、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开发利用自有数据资源。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并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投入数据、劳动、技术等要素的,依法享有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收益。
 
  第十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相应基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制定数据交易、结算、争议解决、信息披露、安全保护等业务规则,提供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接受市数据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定期报送经营数据、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发生变更事项时,按照规定上报核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相关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自行交易。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过程监测、信息披露和报告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宣传引导企业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督促企业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评价各行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内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市统计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将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数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团体标准、行业规范、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南等,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有关部门开展数据监督管理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数据、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资金、投融资或者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建设安全可信的行业数据空间,促进行业数据流通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规范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解决、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数据要素应用项目推荐目录和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培育数据应用的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数据技术研究和创新,培育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数据基础设施,规范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等流程。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沙在数据要素流通、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业发展等领域先行先试,推动南沙数据改革和开发合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数据高效、有序流动。
 
  第三十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国际数据服务新模式,建设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数据应用和数据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数源中心开展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以数据发布、数据控制、数据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规则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全球溯源辅助应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共建全球数源中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沙在数据跨境流动及数据跨境服务领域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形成区域协同联动。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数据跨境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创新和试点应用,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指导机制。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数据安全保障预案,及时掌握数据安全风险状况,强化数据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服务和安全保护体系。
 
  第三十四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海关、税务、统计调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港澳在商事登记、社会信用、社会保险、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商品溯源、跨境支付等营商环境和民生服务重点领域建立数据跨境共享互通互认机制,打造数据跨境应用场景。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风险认定工作,加强对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安全评估机制,防止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事后恢复等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网信、公安、数据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获取的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发事件应对以外的其他用途。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向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投诉举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非法处理或者非法交易数据等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配合日常监管工作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省驻穗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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