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 2024/12/20 18:51:265505
一、必要性、可行性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解决地面机械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施药作业具有快速高效、适应性广、作业范围大等特点,对提升粮食抗灾保丰收能力、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装备支撑。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对于促进技术创新以及规范应用与管理,加快补齐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品类型及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产品分档、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标准按甘肃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要求执行。详见附表。
三、补贴产品和资质要求
(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1.产品技术条件: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2.生产企业条件:建立有智能化管理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生产企业需按规定向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二)产品补贴资质
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为进一步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机科技创新、提高试点机具资质门槛的精神,补贴产品需取得具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条件。购机者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作业面积,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供县级农机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补贴操作和保障措施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保障措施和其他要求按照《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机发〔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表:甘肃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