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2024/12/18 18:16:379411
《方案》明确绩效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1 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0、80 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 1 小时均值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其它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 1。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 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含协同处理的其他废弃物)运输、卸料、贮存,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转运、暂存,渗滤液收集处置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具体要求见附件 2。
(三)清洁运输要求。提高进出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物料运输的清洁运输比例,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 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70%。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产品,无对应新能源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方案》提到,将对工艺装备落后、排放控制不稳定的垃圾焚烧厂,要切实采取整改提升措施,促进转型升级。列入 2027 年底前关停(搬迁)计划的,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首先推动实施烟气高效脱硝改造,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原则上应于 2025 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的焚烧厂有组织排放超低改造,2026 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改造任务;其他地市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浙美丽办〔2024〕19 号)要求推进改造工作。
《方案》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原标题: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