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5年农业信息化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立项建议的通知
- 来源: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 2024/11/26 18:53:5430778
一、征集范围
(一)基础共性标准。智慧农业技术、硬件装备、专用软件平台的术语、通用要求、架构、接口、检测、效果评估、人员能力等标准。
(二)关键技术装备标准。农业传感器领域。性能指标、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等标准。农业人工智能领域。知识图谱、特征识别,以及作物生长、动物行为和体征识别、生产管理决策、设施环境多因素联动调控等模型算法标准。农业机器人领域。作业性能、可靠性、机载模型协议框架等标准。
(三)行业应用标准。种植业领域。环境信息采集与传输、精准水肥药施用、智能农机装备、农机自动驾驶分级评价等技术产品标准。设施种植领域。环境信息采集与传输、环境精准调控、育苗催芽播种、作物生长信息监测、水肥综合管理等技术产品标准。畜禽养殖领域。环境信息采集与传输、环境精准调控、畜禽生长信息监测、个体电子标识、精准饲喂、疫病监测预警、智能诊断防控等技术产品标准。水产养殖领域。环境信息采集与传输、智能增氧、鱼群生长监测、饲料精准投喂、自动起捕、智能巡检、鱼病诊断防控、循环水处理等技术产品标准。育种领域。智能育种平台、种质资源数字化建设等技术产品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拟申报标准项目应围绕农业信息化发展实际需求,解决发展面临的难点卡点问题,能够发挥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
(二)拟申报标准项目应具备一定研究和应用基础,具有较好的标准推广价值。
(三)拟申报标准项目应对必要性和重要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项目要确定的参数指标、技术路线等进行科学验证,并明确发布后的实施措施和评估方法。
(四)拟申报标准项目应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农业食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等进行查重。
(五)拟申报标准项目的负责人须具备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标准制修订工作。2024年以前经本标委会申请获批立项,但未完成制修订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申报资格。
(六)相关技术优势单位采取联合申报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起草国家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拟申报标准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七)拟申报标准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申报单位应统筹规划好标准起草必要的试验验证、调查研究、讨论起草、征求意见、材料提交等标准起草各阶段工作,加强与农业信息化标委会的联系沟通,确保标准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